男子買上海迪士尼年卡當天要求退卡遭拒,法院判決:准許退卡
爲了觀看跨年夜的煙花表演,消費者程先生購買了一張上海迪士尼樂園年卡。結果當天煙花表演因天氣原因取消,程先生決定放棄入園並提出退款請求,卻被園方拒絕,爲此,他將園方訴至法院。
5月15日,澎湃新聞記者從原告程先生提供的判決書獲悉,5月9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上海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退還原告年卡剩餘款項3899元;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原告:園方拒絕退款的做法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原告程先生表示,2023年12月31日,他通過“迪士尼度假區”平臺購買了被告銷售的上海迪士尼樂園年卡(無限鑽石卡)一張,價款爲4399元,主要目的是觀看跨年夜的煙花表演。購買當日,由於上海發佈空氣重污染黃色預警,上海迪士尼樂園在19時21分通過其官方微博發佈公告,宣佈取消煙花表演。
因此,程先生決定放棄入園,當日19時39分、49分,他兩次撥打客服電話,要求退卡退款,被園方以《上海迪士尼樂園年卡須知》(以下簡稱“《年卡須知》”)中的條款“上海迪士尼樂園年卡不可轉讓、更換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拒絕。
事發第二天,即2024年1月1日,程先生到現場要求退款失敗,後進入園區,此後又於2月9日除夕晚上入園一次。他認爲每次應按照“奇夢之光幻影秀”煥景露臺的煙花觀景票價折算爲250元,故園方應退還他3899元(4399元-500元)。
程先生認爲,園方拒絕退款的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網絡購物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此外,園方未能按照原告購買時的預期提供服務,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綜上,程先生提出訴請:1、被告退還原告迪士尼年卡剩餘款項人民幣3899元;2、被告刪除《年卡須知》中“上海迪士尼年卡不可轉讓,更換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條款;3、被告在微博官方賬號和指定報紙上發表公開道歉聲明、消除對原告不利影響;4、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80.08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上海迪士尼:年卡本質是“以不退還的固定價格交換價值更高的服務權益的使用權”
本案判決書顯示,被告上海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認爲:原告的訴訟請求均沒有任何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應全部予以駁回。
被告辯稱,首先,年卡是包括多種權益的綜合性會員制度,原告在購買並兌換案涉年卡後,即享有包括無限次入園資格在內的樂園內、外多項權益與福利的使用權。原、被告雙方就案涉年卡所訂立的合同,即《年卡須知》明確約定:“年卡不可轉讓、更換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其不違反關於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原告作爲年卡持有者,理應尊重並遵守其自願與被告就案涉年卡訂立的合同。
被告表示,更重要的是,案涉年卡的交易本質是以一個不退還的固定價格去交換價值遠高於該固定價格的服務權益的使用權,而非交換實際被使用權益的對應價值。因此案涉年卡不可退款的約定合理且必須,也是案涉年卡交易模式與年卡持有人所享權益的重要合同及商業基礎。如果法院判令被告退還案涉年卡費用,將會實際變更原、被告雙方之間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並使案涉年卡制度喪失其存在和繼續的法律和商業基礎,從而導致其他廣大消費者的權益遭受重大損失。
被告還表示,原告請求退還年卡購買費用的訴請也不具備任何事實基礎。案涉年卡合同的簽署合法、有效;案涉年卡合同的履行也不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實障礙;原告在本案中亦未作出解除年卡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在履行案涉年卡合同的過程中亦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爲。
法院:被告退還年卡剩餘款項,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上海浦東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購買被告的上海迪士尼樂園年卡,原、被告間形成服務合同關係。
被告在《年卡須知》中載明:上海迪士尼樂園年卡不可轉讓、更換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該內容與年卡這一門票模式相匹配,具有合理性,同時又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因此該內容也是合法的。原告認爲該內容不當,訴請要求被告刪除該內容並作賠禮道歉,無相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稱爲了觀看跨年夜的煙花表演而購買案涉年卡,從其購買時間及後續入園等情形看,該主張具有一定的可信性。由於空氣污染,被告方取消了相關煙花燃放活動,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退卡退款申請,此時距原告購買年卡僅16小時,且原告尚未使用年卡,被告拒絕不合情理,也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審理中,被告表示同意原告退卡,但原告堅持其他訴請,致調解不成。綜合上列情況,法院准許原告的退卡請求,原告主張2次入園摺合價款500元,尚屬合理,被告應退還原告年卡剩餘款項3899元。
綜上,上海浦東法院判決,被告上海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退還原告年卡剩餘款項3899元;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