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槍形鑰匙扣獲刑,律師:建議判被告槍決,就用鑰匙扣槍執行
2012年,廈門的李某龍在網絡上從國外購買了一個槍形鑰匙扣,也可以稱它爲掛件飾品,其尺寸大約有4釐米長。
而後從2013年開始,李某龍委託他人對這個掛件進行了仿製生產,並且公開售賣。2018年7月,李某龍在福建家中被遼寧鞍山警方抓捕,罪名爲涉嫌非法買賣槍支。
2021年6月4日,這起被稱爲“槍形鑰匙扣案”在遼寧鞍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有3人因涉嫌製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多名被告對此判決不認可,當庭表示將繼續上訴。
李某龍的妻子稱,這個被警方稱之爲槍支的掛件,實際上就是一個槍形鑰匙扣,長度僅4釐米左右,約爲中指的一半,它的功能主要是用於收藏,而且此前也從未發生過因其引發的傷人事件。
在一般人看來,雖然這東西具備一定的擊發功能,但是由於沒做火藥、彈藥之類的相關配套產品,所以不具備殺傷力。但是遼寧鞍山方面卻認定這就是槍支,而非所謂的玩具。
不過令人感到詫異的是,廈門警方與鞍山警方對這種掛件飾品的定義完全不同。也就是說,廈門的警方未予認定它是槍支,但鞍山的警察和法官全都認定這種東西就是槍支。
雖然涉及的是司法問題,但是按照有些網友的理解,實際上在這起案件中,本質上就是一個產品生產與銷售的標準問題。其鑑定工作應由市場監管局以及商務部門來進行認定。如果這些部門認定有問題,說它不屬於收藏用的掛件飾品,那麼就嚴禁生產與銷售,若是有人明知違法仍執意生產銷售,就可以依此定罪治罪。
作爲李某龍的代理律師,楊衛華表示:因爲涉案物品尺寸太小了,這個案子無論從槍標來說,還是從口徑的角度,應該把涉案物品認定爲玩具,而不是認定爲槍。
“如果認定是槍,我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判處槍決,用這個鑰匙扣槍執行。如果打不死,請放被告人回家。”這是網傳在一審開庭時,被告人辯護律師的經典辯護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