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書面報告曝光! 鏡電視董監認:裴偉涉違反公司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資料照片)

鏡電視。(資料照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今(5)日將赴立法院進行就「鏡電視公司」設立新聞臺一事進行專案報告,NCC的書面報告先行曝光。報告指出,「鏡電視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有違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認該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暨財務報表存有疑義。

NCC書面報告指出,「鏡電視公司」曾有兩次申請設立「鏡電視新聞臺」,一次是108年12月,以公司發起人裴偉名義申請。惟該案於委員會議做成決議前,當事人於 110 年 5 月間自行撤回,該案作結。另一次是110年5月以董事長陳建平新團隊名義,提出「鏡電視新聞臺」申設許可。NCC於111 年 1 月 19 日以 5 票贊成、2 票反對之票數,做成許可之決定。

NCC書面報告表示,在辦理鏡電視110年案件(即第二次申請)期間,鏡電視公司及該公司代表人陳建平董事長多次向NCC強調,該公司與鏡週刊各自獨立。

但111年1月間,NCC接獲民衆陳情反映,裴偉擔任該公司有給職顧問、鏡電視員工與鏡週刊人員共用等情形,當時鏡電視公司回覆:「裴偉自辭任該公司董事長後,未擔任該公司任何職務,亦未擔任該公司顧問,該公司未支付任何費用予裴偉等」。

NCC書面報告強調,NCC以附款方式課予義務,明確禁止「與該公司其他集團共用人力」等,如有違反,最嚴重者得廢止原處分,以確保鏡電視公司與鏡週刊明確切割。

NCC書面報告亦披露,鏡電視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有違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認該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暨財務報表存有疑義,已決議成立查覈小組,並預計於年底前專案提報查覈結果。NCC對此予以尊重並持續監理。

另外, 報載陳建平日前逕向臺北地檢署告發裴偉涉背信、詐欺、商業會計法 等,NCC書面報告承諾,尊重犯罪偵察程序及司法調查結果。

NCC建議,該經營團隊須以正當法律程序處理,而非用若干手段將內部問題外部化,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NCC後強調,本會爲獨立監理機關,各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並透過委員合議制, 以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之立場依法監理,後續並將依法審理「鏡電視新聞臺」等相關案件,如於程序中發現有不法情事,亦將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