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前刑警「每票1千」幫賄選 屏縣議員潘連周當選無效確定

屏縣議員潘連周當選無效確定。(本報資料照)

屏東縣議員潘連周因洪姓樁腳涉嫌賄選案,屏東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被屏院駁回,檢方上訴後,高雄高分院逆轉,認定潘連周涉入賄選,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檢方調查,潘連周在縣議員選舉期間,曾任刑警的洪姓男子將3萬元交付給陳姓男子,洪男囑託陳男以每票1000元價格,爲潘買30票。當時檢方偵結,認定潘指示洪姓幹部行賄,依選罷法起訴潘連周,並對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一審屏東地院審理時,判決當選有效。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洪男交付3萬元給陳男後,由陳對選民買票,經屏東地院依交付賄賂罪判刑確定,且陳也供述洪男是潘連周樁腳,加上洪男與潘有頻繁聯繫的通聯記錄,甚至多次發放潘連周的競選文宣拉票。

合議庭認爲,洪男與潘連周互動頻繁,交情非淺,還曾安排潘爲村長、鄉代候選人助選,洪應是潘連周競選活動的重要樁腳,另外,洪曾任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刑事偵查員,應知賄選會有刑責,若非事先與潘討論,不可能冒民刑事風險擅自賄選行爲。綜合事證,認定洪男替潘連周買30票的行爲,應是受潘連周指使,綜合事證後,判潘連周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