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失智困境3/徐文俊:臺灣應有失智症基本法

臺灣失智症協會理事長徐文俊表示,美國日本已經有失智症基本法,希望臺灣趕快跟上,邀請失智症者及家屬參與政策擬定,根據他們未滿足之處來修正目前的照顧資源。記者葉信菉/攝影

臺灣失智症協會理事長徐文俊表示,失智症確診評估長,因爲心智評估、核磁共振等檢查需要等待三到六個月,若處於非常輕度時期可能需要做神經心理衡鑑,目前也須排隊等候,更何況年輕型失智症本來就不容易判定。

此外,失智症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需附「臨牀失智評估量表(CDR)」,但目前使用的CDR量表依阿茲海默症設計,不一定完全符合其他類型失智症,尤其好發於年輕患者的額顳葉型失智症,表現在語言和行爲的問題不一定能用CDR量表判斷,可能會低估嚴重性。這也是未滿五十歲的失智症者未必都能申請到身心障礙證明的原因,若未具備身心障礙資格,則無法使用長照2.0服務。

徐文俊認爲,失智症服務應該分爲兩部分,一是專業服務單位,即專爲失智症設計的單位,像是醫院的失智共同照顧中心、醫院附設權責型失智據點、失智型日照中心等,應檢視專業服務的項目以及人力是否足夠。第二個是看失智症照護能力,這是針對非專業服務但照顧很多長者的單位,例如日照中心、住宿型機構等,服務對象可能包含比例不低的失智症者,應對於這些單位的失智症照護能力要設定基準。

「如果不是專業服務單位,就要能夠呈現失智症照護能力,政府才能推薦家屬到這些單位。」不然就會發生明明日照中心或住宿型機構收案未滿,但實際詢問卻有可能不敢收或沒有能力收。希望長照3.0對失智症照護能力有所着墨。

他呼籲不要讓法規制度綁死資源,類似江太太的例子應考慮個案方式申請,才能幫助有實際需要的家庭。此外,美國日本已經有失智症基本法,希望臺灣趕快跟上,邀請失智症者及家屬參與政策擬定,根據他們未滿足之處來修正目前的照顧資源。

失智症照顧者江明倫接受本報專訪,強調早發性失智者患者在社會資源上的補助相當不足。記者葉信菉/攝影

失智症照顧者江明倫接受本報專訪,因爲太太確診失智症,目前外籍看護加上日照中心的經濟壓力,還要工作及照顧稚齡女兒,心力交瘁的他想問,到底誰能爲年輕型失智症家庭帶來希望。記者葉信菉/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