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撞上警方拒馬終身癱瘓 北市中正二警分局判賠874萬多元確定

總統府2017年1月22日舉行年金改革國是會議,警方架設拒馬,造成1女子自撞拒馬成癱。(本報資料照片)

2017年年總統府舉行年改國是會議,北市警方爲防陳抗,在總統府周邊道路架設鐵拒馬,吳姓女子騎車路過不慎自撞拒馬,導致下半身癱瘓,事後她聲請國家賠償,一審判決臺北市中正二警分局須賠償吳女2148萬多元,二審認定吳女要須70%過失責任,改判賠874萬多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17年1月22日總統府舉行年改國是會議,警方在周邊道路設管制區架設拒馬,當天凌晨,33歲吳女騎車由博愛路轉入愛國西路慢車道,在捷運小南門站4號出口處撞上拒馬,重傷住院治療,因下半身癱瘓不良於行,生活起居需專人全天照護。

事後吳聲請國賠,主張中正二警分局未依相關規定,在拒馬周圍擺放交通錐、設置警告燈號、封鎖線或派遣員警巡守,涉有過失,請求賠償醫療、生活及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共3069萬8476元。臺北地院一審判決臺北市中正二警分局須賠償吳女2148萬多元。

上訴後,高院二審依卷附照片等資料認定,拒馬平放在車道上,高度(自地面起算)約僅10公分,附近未見設置警示燈或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夜間不易查見,中正二分局就拒馬之設置管理有欠缺,致吳女身體受傷害,吳要求警方負國家賠償責任等情,系屬有據。

高院認爲,中正二分局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之授權發佈命令,實施必要之人、車管制措施,並對外公告管制期間、範圍、措施,屬依據法律授權作成命令,具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拘束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效果,吳女應受命令之拘束,更應小心謹慎。

高院指出,吳女沿博愛路行駛時,時速約30至40公里,未考量身處管制區內,四處可見鐵拒馬林立,且於夜間既認爲該處昏暗,又未經員警指示擅自駛入,本應提高自身注意程度小心謹慎放慢車速,也須負70%責任,判賠868萬5528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