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室友輕生她卻遭房東索賠168萬 法官:未遭實體破壞免賠

陳姓女子的同居好友蘇姓女子在租屋處內輕生,遭陳姓房東求償168萬元。雄地院強調租客通常是經濟弱勢,應該予以保護,輕生行爲並未造成房屋毀損破壞,陳男不得求償,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陳姓女子的同居好友蘇姓女子在租屋處內輕生,陳姓房東不滿房子變凶宅貶值,要求陳女賠償168萬元。高雄地院強調租客通常是經濟弱勢,應該予以保護,輕生行爲並未造成房屋毀損破壞,陳男不得求償,可上訴。

2020年1月陳女和蘇女一起向陳男租房,蘇女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簽下2年合約。2021年2月蘇女在屋內輕生身亡,陳男不滿房子變凶宅,經鑑價後減損163萬元,認爲陳女無論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仍提告求償。

陳女辯稱,她與蘇女兩人分租,都算承租人,並非陳男所指「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爲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好友蘇女輕生的行爲屬於「租戶個人行爲」,房屋實際上也並未發生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的結果,無任何物理性變化,房價減損與蘇女輕生及她都無關。

法官認爲,蘇女輕生的行爲並未造成該房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實體破壞,或是使用功能減損或喪失,尚不構成《民法》第432條第2項規定、租約第11條約定所稱「租賃物毀損、滅失」、「房屋毀損」。

法官也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對該房屋進行鑑價,認定一切純粹是陳男經濟上的損失,除非房客有重大過失,才須負賠償責任。考量租客多爲經濟弱勢而特爲保護,判定陳女無責,陳男不得求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