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關費纏訟超過6年 退輔會前主委胡鎮埔無罪定讞
前退輔會主委胡鎮埔被控任職期間,因特別費不夠用,挪用公關費臺幣24萬元。全案在法院審理超過6年,更一、更二審均判無罪,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認定證據不足,判胡鎮埔與第九處處長王成明無罪,且依速審法規定,檢方不得再上訴,因此本案定讞。
起訴指出,胡鎮埔民國96年出任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因退輔會每月編列4萬多元特別費不夠用,指示王成明等人向榮電公司李豐池商議,將無關榮電之發票或收據,申報覈銷公關費,讓胡多出約24萬不法利益。
更三審認爲,比對本案相關51筆、共24萬消費支出,確認並非胡鎮埔個人消費支出,皆是爲了榮電公司的營運,宴請相關單位及立委做公關,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認定胡無罪,再加上本案至今已超過6年,更一審及更二審均判無罪,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後,更三審再判無罪,依法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