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民法成年下修18歲 政院拍板成年同性結婚免經他同意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修正草案,明定年滿18歲者,同性婚姻不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報資料照)

因應明年元旦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行政院院會今天審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原本同性婚姻專法年滿18歲未滿20歲,同性婚姻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刪除,促使同性婚姻專法與民法施行日期及方向一致。

現行同性婚姻專法規定,成立同性婚姻須年滿18歲,但未成年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意指年滿18歲,未滿20歲者,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不過,民法已經把成年延齡下修爲18歲,並於明年元旦起施行。

法務部基於明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爲18歲,已經沒有年滿18歲,未滿20歲者須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因此修法予以刪除,並訂定與民法同爲明年元旦起施行。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明,現行法規要年滿18歲才能成立同婚,但年滿18歲,未滿20歲,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未來修法後只要年滿18歲,不需要代理人同意即可辦理同性婚姻登記,並沒有修改同婚的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