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吐槽”是自由還是侵權?法院:網絡言辭需謹慎
隨着社交軟件和自媒體平臺的普及,人們在互聯網上發表觀點和信息變得更加便捷。然而,不當言論一經發出,容易在網絡上廣泛傳播,造成負面影響。法院提醒,切莫爲逞一時口舌之快,而做出違法行爲。
【案件回顧】
小芳因對同事小麗心懷不滿、產生矛盾,連續一個多月在其朋友圈發佈了共計40條侮辱、詆譭小麗的內容,並在某些文字後配上小麗與異性的合照及帶有小麗手機號碼的圖片,且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該公司領導、同事。小麗自覺遭受嚴重的精神困擾,被醫院診斷爲抑鬱狀態。
小麗認爲,小芳憑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發佈帶有侮辱、詆譭其本人的文字圖片,這種行爲已經構成對其聲譽形象的嚴重貶低,導致其名譽權受到嚴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芳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法院認爲,本案中,現有證據並未證實原告存在被告所述行爲,被告發布的朋友圈配圖中包含有原告的人像及手機號碼,被告還發布了原告及異性的合照,配上帶有侮辱、詆譭內容的文字,同時還存在大量發泄情緒的謾罵性言論,相關內容能夠看出系直接指向原告,且原告與被告曾經作爲同一個公司的同事,雙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會交際範圍,此種行爲具有嚴重的損毀和貶低他人名譽的性質,明顯會導致原告的名譽權受損。
法院一審判決,小芳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微信號中發佈的案涉40條朋友圈內容,在該微信號朋友圈中持續十日公開發布對小麗的道歉聲明,若拒絕履行和遲延履行,法院將在市級媒體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小芳負擔;小芳向小麗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
小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民說法】
如今微博、朋友圈等網絡平臺已經成爲信息傳播的重要媒介。法官提醒,網絡言論存在傳播快、範圍廣等特點,發言評論既要遵守法律規定,不越法律“紅線”“底線”,還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在網絡發聲時要恪守言論自由的邊界,對自身所表達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負責,切不可爲了一時情緒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而無所顧忌地發言評論,隨意造謠誹謗。全社會共同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和言論環境。(高清揚、實習生 邊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