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誤信詐團被騙60萬 提告要詐團還錢!成功了
屏東一名王姓男子因誤信股票投資理財詐騙,遭許姓男子詐騙60萬元,提告後成功討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屏東一名王姓男子因誤信股票投資理財詐騙,遭許姓男子詐騙60萬元,並將款項匯入蘇姓男子戶頭,導致王男遭受鉅額財務損失。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許男應賠償王男60萬元。可上訴。
王男主張,許男於112年3月17日前與身份不詳人士合作,參與以詐術牟利的犯罪組織「詐騙集團」。該組織結構性明確,集團成員以每日3,000元代價,專職收取人頭帳戶並負責看管帳戶提供者。
另有受害人蘇姓男子誤信該集團「證券獲利需繳稅金」的說辭,於112年3月17日將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許男,許男並在汽車旅館看管蘇男。詐欺集團成員前自112年3月2日起即向王男佯稱如要將證券獲利變現,需繳納稅金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而於112年3月21日13時36分許,匯款60萬元至係爭帳戶,使王男遭受嚴重財務損失。
王男向法院提供匯款單據、旅館實名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及許男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作爲證據,證實許男涉案事實。而刑事庭此前已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許男有期徒刑1年5月,該判決亦成爲本案審理的重要依據。
許男雖未出席最終言詞辯論,但在庭前聲稱,自己確實參與詐欺行爲,願意負責,但因涉案受害人衆多,無法全額補償。法院對此認爲,許男的行爲屬於共同侵權,應與其他成員連帶賠償。
法官表示,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數人共同侵權,不需明確分工即可成立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許男與詐欺集團成員的行爲密切相關,直接導致原告受損,賠償責任具充分法律依據。因此許男應給付王男6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