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挖眼男恐無罪 律師勸修這條刑法:立委別隻打架
屏東壯碩男在櫃檯內壓住女店員,朝眼睛狂戳猛挖。(截自爆料公社影片)
屏東日前發生超商女店員勸男子戴口罩,卻遭對方強挖雙眼恐失明的悲劇,讓人氣憤的是,該男子有多次傷害前科,卻因爲有就醫紀錄,目前是在醫院強制戒護治療,律師林智羣更表示,該男子如果是「無罪責」行爲人,依刑法第87條將不構成犯罪,只能強制監護5年,呼籲立法委員修法一下,不要只打架搏版面。
屏東縣高樹鄉一名有多次傷害前科的男子,26日到超商購物未戴口罩,女店員好心提醒後他卻突然暴怒,衝入櫃檯痛毆女店員、用手挖她雙眼,導致女店員兩眼嚴重受傷,其中一眼視網膜剝落、嚴重可能失明。但男子被逮後,因有就醫紀錄,僅能強制送醫戒護,且該男子還是慣犯,當地民衆表示,他欺負的對象專挑弱勢、無反抗能力的人,引起社會譁然。
對此,林智羣昨天(29日)在臉書PO文指出,這名男子挖女店員眼睛,可惡指數100,但如果他是「無罪責」行爲人,那就是「100*0=0」,不構成犯罪。直言刑法理論、規定就是這樣,沒辦法處罰「無罪責的人」,只能強制監護,且麻煩的是,監護期間最長是5年,就算他還沒醫好,時間一到,監護機構只能放人,他還是繼續在到處趴趴走,社會還是有風險,呼籲立法委員們「與其在立法院打架搏版面,還不如把刑法第87條修一下,謝謝。」
根據刑法87條,因第19條第1項,若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控制其行爲者,屬於無責任能力者,不罰;再根據同條第2項,若精神障礙導致辨識或控制行爲的能力減弱,得減輕其刑。也就是說,若被判定爲無責任能力者,必須是無罪判決,判限制責任能力者,可減刑,若可能再犯,則施以5年以下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