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 鄉長候選人妻認賄選 二審輕判
第19屆屏東縣新埤鄉鄉長候選人何耀榮的張姓妻子,以「暗示方式」賄選,一審被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重判4年6月,張婦上訴求輕判,二審因她改坦承犯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另需支付國庫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前年大選期間,屏東縣新埤鄉鄉長候選人何耀榮的張姓妻子,爲了幫助丈夫當選,透過「暗示方式」賄選,一審被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重判4年6月,張女上訴求輕判,二審因她改坦承犯行,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另需支付國庫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姓女子是屏東縣新埤鄉第19屆鄉長候選人何耀榮妻子,2022年11月21日選舉期間,張女開着車到選區楊姓女子住家,拿出3萬元,以不說明用途以免留下證據的方式,暗示爲買票賄款,要楊女拿其中1萬元,並將另外2萬元交給李姓、陳姓2名男子,要求3人再轉交其他有投票權人,並約定支持何耀榮,僅李男以爲工資收下,未代爲向他人買票。
屏東地方法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張女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6年,楊女和陳男分別1年10月、1年8月徒刑,皆獲緩刑4年。張女不服判刑過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她改口認罪,請求從輕判刑。
法官認爲,選罷法投票行賄罪的目的是維護民主制度及選舉公平性,才以特別刑法設定較高法定刑,但未能區分同類犯行對法益侵害程度,對於違法情節輕微個案,可能過於苛刻,審酌她是一時失慮,雖有不當,但行賄規模相較整體選區而言尚屬輕微,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仍嫌過重,因此從輕量刑,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另支付國庫30萬元及接受5場法治教育,並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