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警毆嫌致死 監院提糾正

監察院糾正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察局,員警執法過當致嫌犯傷重不治。屏東縣警局表示,將強化執法專業。(羅琦文攝)

屏東縣50歲蔡姓男子2月間涉嫌機車竊案,遭屏東縣警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警員盤查,卻在製作筆錄時,昏迷送醫不治。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員警曾持警棍毆傷蔡嫌,且該案未恪遵搜索的法定要件,也未落實密錄器攝錄及保存,18日糾正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察局,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或移付懲戒。

監委指出,蔡嫌非現行犯,且無抵抗、脫逃或攻擊員警,依法不得使用強制力,但詹姓警員盤查時,卻以警棍壓制蔡嫌腹部,並敲擊其雙腳脛骨,同行員警並未制止,對蔡嫌腳痛需醫治等狀況置之不理,蔡嫌於等候詢問時昏迷,送醫不治,顯見屏東縣警局未督導所屬正確使用警械、落實報告及救護等處置,違失情節重大。

監委表示,該案3名員警盤查蔡嫌時,有未依規開啓密錄器,也有事後刪除密錄影像,屏東縣警局應追究相關行政及刑事責任。

監委說,本案在公開的辦公處所詢問蔡嫌,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對警詢地點欠缺明確缺定,各警察機關又未律定督導作爲,警政署和屏東縣警局確有違失。

監委強調,除本案外,近來發生多件警察及監所管理人員執法過當案件,已達酷刑程度,凸顯基層執法人員對於適切履行職權及人權保障的基本認識不足,因此也督促行政院應儘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完成立法。

警政署表示,尊重監察院糾正意見。針對本案偵辦缺失,屏東縣警局已懲處失職人員並調整部分主管職務;涉及刑責部分,移送檢方調查,絕不護短。另已召集相關單位檢討,落實各項刑案偵辦處理流程,避免缺失再發生,並強化案件管制與審覈,策勵改進。也將做成案例教育,要求各單位落實督導員警刑案偵辦處理流程,強化程序完備並精緻執法,兼顧人權及執法安全。

屏東縣警局說,尊重監察院相關糾正意見,本案涉案員警已依情節分別記過、申誡、調職等處分,未來將強化員警各項執法專業與警風紀要求,並落實程序正義,避免憾事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