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5子法今預告 三大政策重點看這裡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預告5項子法,林右昌表示,這次的政策重點包含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限制預售屋興建成屋換約轉售以及檢舉獎金制度。(本報資料照片/姚志平攝)
爲了打擊房地產投機炒作、健全市場發展,立法院1月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內政部長林右昌今預告5項子法,林右昌表示,這次的政策重點包含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限制預售屋興建成屋換約轉售以及檢舉獎金制度。
林右昌表示,私法人原則上並沒有居住需求,私法人購買房屋卻大幅增加,根據內政部統計,108年私法人所購買的住宅戶數1萬0219戶、109年1萬5693戶、111年倍增2萬2502戶;另外,私法人持有住宅有短期進出嚴重情形,108年非不動產營建業出售轉移比例高達51.63%,111年成長到59.63%,有短期進出情形影響國人權益,修法必須加以節制。
林右昌指出,三項政策重點包含「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訂定2項子法,包含私法人買受公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以及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1條第1項私法人免經許可情形。
林右昌說明,至於「限制預售屋興建成屋換約轉售」,會訂定預售屋及興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覈辦法,以及預售屋及興建成屋得讓與或轉售的情形;最後是「檢舉獎金制度」,也訂定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勵及罰鍰提撥運用的辦法。
林右昌指出,考量私法人執行業務需要,私法人買受住宅分爲「免經許可」和「需經許可」,而需經許可,應受5年不得移轉的限制;子法有3項原則,依照實務上買受住宅目的用途做規範,私法人買受住宅具有公益性、必要性、且具共識者列爲「免經許可」;私法人爲正常經營所需要買受的住宅爲「需經許可」。
在限制預售屋、新成屋換約轉售部分,子法規定6大須申請讓與或轉售情形,包括本人因非自願離職且逾6個月未就業;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本人或家庭成員房屋因災害毀損不堪居住,須另行租屋;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重傷或死亡;買受人死亡,繼承人無意保留,以及共同買受人間之轉售或讓與。
無須申請讓與或轉售情況包括,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間換約;簽約後死亡,繼承人依法繼承的換約,以及私法人因合併依法承受,或解散清算後財產歸屬的換約。
至於檢舉獎金制度部分,林右昌表示,希望能夠全民共同協作,精準打擊違規炒作行爲,未來將採實名制以及具體事證檢舉制度,防止浮濫檢舉,他說,檢舉須附個人資料以及被檢舉人違規人、事、時、地以及研判違規行爲的事證,獎金比率爲實收罰鍰的30%,每案獎金不超過1000萬元。
林右昌表示,《平均地權條例》5項子法將在下午5點行政院會上網公告,子法預告爲20天,之後會經過法規會審查部務會議,循程序報行政院覈定後正式施行。
公告「免經許可」9項情形:
1.國公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例如臺糖、臺北捷運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2.買受不良債權擔保品或政府公開標售的住宅,例如AMC、臺灣經連。
3.參與法院拍賣買受房屋
4.不動產經紀業與買方約定買回其代理銷售的海砂屋或凶宅等瑕疵住宅
5.買受文化資產保護法的私有古蹟
6.優先購買權例如土地法第43-1共有人之間優先購買
7.都市更新部分:買受「迅行劃定」地區範圍內,以及「計劃公展階段」之所有權人實施者還有出資者等,買受範圍內的住宅,計劃完成階段實施者、出資者以及得分配所有權人建立契約買回住宅,以及出資者於新制實施前簽訂契約並經公證或認證買回住宅者。
8.危老重建階段:計劃已經覈准階段的起造人、所有權人以及買受計劃範圍內的住宅以及起造人與得分配住宅所有權人簽訂契約買回住宅
9.合建
私法人買受住宅「需經許可」6項情形:
1.宿舍使用不得超過員工人數
2.具規模出租經營使用,且持有同意執照內5戶以上
3.衛福機構場所使用,例如長照機構等
4.合作社買受住宅公社員共同使用
5.合建實施或參與都更危老
6.其他經內政部公告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