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指控前媳婦闖入住處 法院「這原因」駁回精神賠償請求

臺中市一名婆婆小美(化名),控訴前媳婦小萱(化名)在離婚後,未經允許闖入其住處。(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市一名婆婆小美(化名),控訴前媳婦小萱(化名)在離婚後,未經允許闖入其住處,不僅侵害其隱私權,更令她精神受到極大驚嚇,因此提出精神賠償訴訟,索賠60萬元。不過,臺中地院近日做出判決,駁回小美的請求。可上訴。

小美表示,其兒子阿德(化名)與小萱於111年2月登記結婚,婚後住在臺中市青海路某公寓,並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然而,兩人婚姻狀況不睦,小萱於112年11月帶着離婚協議書離家後,再未返回。此後,小美受兒子委託,於同年11月將孫子帶回自己的住處照顧。孰料,小萱與一名男子阿勇(化名)竟於11月30日,未經小美同意,擅自闖入小美住處,還敲打房門、進入房間,令她感到恐懼不安,認爲小萱行爲已嚴重侵害其隱私權與自由權,並導致她需多次心理治療,因此提告索賠精神慰撫金60萬。

小萱表示,她與阿德的婚姻期間,阿德多次與其他女子交往,導致她身心俱疲而選擇離婚。她於112年11月30日與友人阿勇前往小美住處,目的是探視兒子。當時,她已事先透過LINE聯繫小美並表達探視意願,且經外籍看護允許後才進入住處。此外,由於外籍看護突然將車庫卷門關閉,小萱因被困在黑暗空間中才選擇上樓,雙方行爲均無違法意圖。

小萱更指出,小美曾在事後透過LINE傳訊表示:「今天妳說了對不起,事情我就不再提了」,顯示雙方已和解,小美的索賠請求實無法律根據。

法院表示,根據相關證據,小萱於事發前已多次試圖聯繫小美表達探視意圖,並未刻意隱瞞或強行進入。此外,車庫內的特殊情況使阿勇被迫上樓的行爲亦有其合理性。至於小美主張的精神損害,法院認爲事後雙方已就相關行爲達成共識,且事件本身情節並不重大,因此駁回其賠償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