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核心問題是碳定價
《當代法律》第17期:氣候變遷因應法 對企業之影響
爲因應氣候變遷與全球暖化的危機並貢獻臺灣身爲地球村一員之角色,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能源轉型及淨零之工作。近期之重大里程碑,包括去年3月國發會發布之《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同年12月底發佈之《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行動》,及今年1月針對十二項關鍵戰略(風電/光電、氫能、前瞻能源、電力系統與儲能、電力、碳捕捉利用及封存、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資源循環零廢棄、自然碳匯、淨零綠生活、綠色金融、公正轉型)所頒佈之《關鍵戰略行動計劃(草案)》。初步檢視這些新政策措施中,原則上,系延續2016年以來能源轉型與非核家園之基調。
在此波淨零推動過程,法治也扮演重要角色。行政院院會於2022年4月21日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而立法院也於今年1月10日修正公佈《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此次氣候法之修法主軸,主要有二,一爲因應升級版之2050目標之淨零需求,另一主要方向,則爲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之需求。在氣候法案當中所處理之核心問題,便是所謂將碳成本內部化之碳定價(carbon price)制度。原本2015年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仿照歐盟,採取排放權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TS),但此一制度竟然在過去數年間一直並未付諸施行,可說讓企業逃過一劫!但此次氣候法中轉爲迥異於世界主流之另一碳定價制度碳稅,而引進碳「費」制度 。目前規劃上,預計2024開徵,首波碳費課徵對象納入直接排碳大戶,用電加製程每年合計排放逾2.5萬噸的製造業也將納入。針對前述碳費,氣候法也提供幾項減免之方式,本文也分析其實際適用可能性。首先,可用國外購買之碳權(即國外減碳額度)來適度調降原定繳交碳費的數額 。此時,就涉及碳費與允許用以抵減的外國碳權(或廠商手頭之外國減碳額度)的價格之價差。若碳費制訂價格過低,企業當然會選擇直接繳交碳費之方式較爲簡單。其次,新法也允許企業以自願減量專案下取得之減量額度 ,用以抵減碳費之用。(作者爲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