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外遇簽下300萬和解金 竟將不動產過戶侵害尪債權

桃園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控訴妻子小美(化名)外遇對象阿勇(化名)串謀,將名下不動產贈與小萱(化名),意圖逃避鉅額賠償金。(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控訴妻子小美(化名)外遇對象阿勇(化名)串謀,將名下不動產贈與小萱(化名),意圖逃避鉅額賠償金。桃園地院日前針對這起請求撤銷贈與案作出判決,認定小美行爲構成詐害債權,裁定撤銷贈與並塗銷相關權利登記。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小美與小萱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針對某筆不動產進行的贈與債權行爲,以及同年10月31日完成的所有權移轉行爲應予撤銷。此外,法院要求小萱將該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確認小萱對於該不動產於109年4月7日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原告阿德指出,與小美爲夫妻關係,但小美在婚後與第三者阿勇發生不正當男女交往,侵害配偶權。阿德表示,他於111年10月9日與小美達成私下和解,內容包括賠償金300萬元及按月支付扶養費。然而,小美僅支付了一次扶養費2.6萬元,其餘款項則積欠至今,總額高達318萬3,000元。

阿德進一步指出,爲逃避債務,小美於111年10月17日將名下不動產以贈與名義無償轉予小萱,並於10月31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阿德認爲,該贈與行爲屬積極減少財產的行爲,嚴重侵害其債權利益,遂依法提告請求撤銷贈與行爲。

此外,阿德還主張,小美於109年4月7日將涉案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小萱,名義上擔保1,000萬元債權,但實際上並無借貸關係,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並不存在。

對於上述指控,小美與小萱均予以否認,辯稱小美與阿德之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相關切結書及和解書已撤銷,且阿德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小萱則表示,涉案不動產由她全額出資購買,僅因稅務考量而借名登記在小美名下,兩人早於110年10月31日終止借名契約,隨後以贈與方式進行移轉登記。此外,爲擔保支付的買賣款項與貸款,才設定了最高限額抵押權,並非如阿德所稱是虛構行爲。

法院審理後認定,依據《民法》第244條,債權人有權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的贈與及物權行爲。案件中,被告於111年10月31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阿德於112年3月21日提起訴訟,並未超過法定1年的除斥期間,訴訟程序合法有效。

此外,法院查明,小美與阿德於111年10月9日確已簽署切結書,並承諾支付賠償金300萬元及扶養費,但小美未履行相關義務,顯見其意圖透過贈與方式減少財產,對阿德債權造成實質損害。因此,法院裁定撤銷被告間的贈與及移轉行爲,並要求塗銷相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