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贏了!疫情返臺居隔14+1天 他被迫住防疫旅館怒控疾管署
▲彭天豪疫情期間自美返臺,他不服疾管署強制人民入住防疫旅館隔離14天,提出行政訴訟。(圖/資料照)
記者吳佩蓁/臺北報導
曾參與野百合學運的企業家彭天豪,2021年8月22日自美國入境臺灣,由於當時疫情緩和,衛福部疾管署雖已解除三級警戒,降爲二級,但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彭仍需入住防疫旅館隔離14天,彭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判彭勝訴。案經疾管署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彭天豪2021年8月22日自美國入境臺灣,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同日開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命彭自2021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5日在新北市深坑區某防疫旅館內進行居家檢疫(原處分)。彭於當天即入住防疫旅館,並於9月5日解除隔離後,返家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
彭不服原處分提起確認原處分爲違法訴訟,他主張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該條款所稱「居家檢疫」,文義上是指於住家進行檢疫措施,疾管署卻將「居家」要件不當擴大解釋爲旅館,已脫離文義;且在住家檢疫,仍可透過電子圍籬、電子監控等科技輔助,達到防止居家檢疫者任意外出的目的,應無須強制在防疫旅館內檢疫。彭主張疾管署採用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大的強制入住防疫旅館措施,有違比例原則。
對此,疾管署則辯稱,世界衛生組織2020年2月11日發佈防堵回國旅客檢疫COVID-19病毒及隔離措施指引,針對隔離措施的時間建議應持續最長14天,才足以阻斷病毒傳播,故對於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人員實施隔離14天的措施,有其必要。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有關居家檢疫規定,並非僅從狹義或形式上的「居家」概念理解,只要是可供受隔離者使用的特定空間,均屬「居家」,主張原處分沒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也沒有違反法律保留與明確性原則。
一審法官審理認爲,原處分限定彭天豪於一定期間內在防疫旅館內進行檢疫,雖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措施,但以0625新聞稿規範檢疫方式及檢疫期間部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另原處分命彭自2021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5日零時在防疫旅館內進行檢疫,其中因入境當日計爲第0天不算數,其檢疫期間已逾14日,不僅與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檢疫日數不符.也與衛福部0625新聞稿或衛生福利部頒佈之公告的日數不符,認定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彭勝訴,事後衛福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