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老車汰舊換新補助 列收入
高雄國稅局說明,有兩種情況經常混淆,一種是「減徵」、一種是「補助」,減徵是非所得收入,屬於購入的成本降低,可作爲減項;若爲補助款,則是購入新車後的補貼金額收入,屬於「非營業收入」,仍然要併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舉例來說,民衆開設的運輸公司,在今年6月報廢了老舊大型柴油車,併購買同時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及「車輛汰舊換新補助」規定的新大型車,取得成本40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於同年7月取得退還減徵的貨物稅額40萬元,以及環境部汰舊換新補助款3.1萬元。
國稅局表示,該貨物稅退稅額40萬元應自資產成本400萬元中減除,但環境部車輛汰換補助款3.1萬元則應列爲該公司2023年度非營業收入,不得自資產成本項下減除。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規定的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併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享有貨物稅減免,每輛減徵40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40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爲限。
國稅局指出,退還減徵的貨物稅稅額,實際上是購買車輛成本或費用的減少,並不是「所得」性質,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的減項。而車輛汰舊換新補助款,屬於政府補助款性質,不得將該款項列爲購買車輛成本或費用的減項,應列入營利事業2023年度「非營業收入」,並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