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永續報告與雙重重大性原則

最近許多負責上市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編制的朋友,都會詢問我關於雙重重大性原則的內涵,及如何將此原則落實於公司的永續策略與資訊揭露。

雙重重大性原則是歐盟委員會二○一九年所提出,強調企業需同時報告其對社會與環境的影響,以及永續性議題對其財務健康的影響。

隨着社會大衆對永續性議題的關注迅速增長,揭露具重大性的永續資訊已成爲投資人關切的關鍵議題。根據機構股東服務公司於二○二三年進行的全球調查,有百分之七十五的投資者認爲重要性評估應包括公司對外部的影響,僅百分之六的投資者認爲應限於對公司直接產生財務影響的因素。

爲加強和標準化企業的永續報告,提升揭露資訊的品質、一致性與可比性,並避免漂綠,歐盟通過了《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首批受規範企業將自二○二五年起,依據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SRS)以雙重重大性爲原則揭露永續資訊。

ESRS的框架包含ESRS1(一般要求)與ESRS2(一般披露),前者設定了報告時應適用的一般原則,但未規定具體的揭露要求;後者則規定所有永續發展議題需揭露的重要資訊。ESRS 將雙重重大性分爲兩個面向:永續影響重大性,分析企業對外部環境、經濟、人權的正負面影響,延續GRI準則中的鑑別重大主題觀點;財務重大性,着重於永續議題對企業財務風險與機會的影響,與SASB強調產業特定主題的概念相連結。

此外,國際標準組織於去年發佈IWA48《落實ESG原則框架》,進一步強調重大性判斷需同時考量ESG三個面向中,組織對外部的影響(內向外)及外部對組織的影響(外向內)。非財務因素如溫室氣體排放,可能透過碳費等間接方式影響組織的財務成本。

除了歐盟外,聯合國環境規畫署金融倡議也大力支持金融機構採用雙重重大性視角,結合內向外(金融機構對社會與環境的影響)與外向內(社會與環境議題對財務的影響)的分析方法。透過對接CSRD與負責任銀行原則,並應用全觀影響方法學,幫助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的ESG報告。

在我國,臺灣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僅要求依循GRI準則編制報告書。然而,金管會已宣佈臺灣將自二○二六年起,逐步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要求上市櫃公司依資本額分階段揭露永續資訊,並結合財報資訊與雙重重大性原則。

目前,國內已有部分企業採用雙重重大性原則編制永續報告書。例如,臺積電同時考量衝擊重大性與財務重大性以鑑別重大主題;永豐金控則先以衝擊重大性爲基礎鑑別重大主題,再納入財務重大性的觀點。

企業在遵循雙重重大性原則編制永續報告書時,應特別重視資訊揭露的完整性與正直性,避免出現造假、隱匿或誤導投資者的情形。不實的重大性永續資訊揭露可能構成證券交易法中的證券詐欺,進而產生民刑事責任。因此,落實雙重重大性原則不僅能提升企業永續競爭力,符合投資人期望與法規要求的趨勢,更有助實現企業的長期價值與永續發展,在全球永續轉型中佔得先機,建立更強的市場信任與競爭優勢。

(作者爲中國文化大學永續創新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