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檢檢察官蹺班偕女上摩鐵 檢評會請求移職務法庭究責
法務部。(報系資料照)
前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被廉政署「政風狗仔隊」跟監發現,已婚的他蹺班與女子上摩鐵,女子事畢還在車內親吻劉,另劉2度浮報加班時數,作私人事務,事發後劉辭職轉任律師,臺北地檢署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劉辯稱,該女子是國外友人,上旅館是她身體不適去休息,檢評會不信劉說詞,認爲劉行爲嚴重違反規定,有懲戒必要,報請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究責。
北檢指出,劉彥君在今年2月2日、2月22日18時至21時各申報加班3小時,但事實上劉2月2日下午5時23分就離開辦公室,當晚8時16分返回辦公室,晚間9時33分離開辦公室。
另今年2月22日,劉下午5時20分離開辦公室,當晚8時49分再返回辦公室,晚間9時36分離開辦公室,劉期間外出處理私人事務,並未全程在辦公室,其實際在辦公室時間與申報加班起迄時間不一致,未如實申報加班時數。
劉在今年2月5日下午1時15分開車離開辦公室,1時58分搭載女子前往薇閣精品旅館林森店,下午3時23分離開旅館後,女子在車內親吻劉,劉當天下午4時7分返回辦公室,劉蹺班外出與女子前往汽車旅館,並與該女子在車內有親密舉動。劉已在今年4月12日辭職。
北檢認爲,劉行爲不檢、未謹言慎行,有損檢察官職位榮譽、尊嚴及職務信任,違反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及「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檢察官自主管理辦公實施要點」等規定,情節重大,請求檢評會進行個案評鑑。
劉辯稱,今年2月2日、22日加班期間外出一事,因公務上需處理許多爭議民商事法律問題,且有時效性,妻子當時正在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較便利獲取民商事法律見解,他請妻子代爲蒐集民商事法律見解,在吃飯時討論,有時會請妻子將電磁資料存在隨身碟中,方便他帶回,他也有去書店查閱資料,將所獲法律見解帶回辦公室與卷證資料覈對,他主觀上認知是在處理公務,並無詐領加班費故意。
至於2月5日蹺班與女子上摩鐵一事,劉辨稱,該女子是他當司法官前即認識的友人,因她自國外返國,當日前往行天宮拜拜後即要返回南部,她利用在臺北之空檔與其見面,雙方約在林森北路一帶碰面,不料碰面後該女子表示身體不適希望休息,就近帶該女子至旅館內休息,女子表示狀況較好後即離開,因當日原預定與該女子碰面一下即返回辦公室,故未事先請假,事後亦忘記補請假。
檢評會調查認爲,劉2月2日、22日二度未如實申報加班時數,且2月2日申報加班期間,實際在辦公室時間僅有1小時,22日申報加班期間,實際在辦公室時間則不到1小時,顯然均低於他申報加班期間3小時。
檢評會依據「政風狗仔隊」蒐證顯示,劉在2月2日、22日申報加班期間先前往便利商店、書店、理髮店、生活百貨購物及飲料店買飲料、前往廟宇參拜,均爲私人事務,與執行公務無關。至於他2月5日下午蹺班偕女上摩鐵,與女子在車內親吻,均有蒐證照片可證,不採信劉說詞。
檢評會認爲,劉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報請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因劉已辭職,因此不建議懲戒處分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