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扶養3歲兒 她擅帶小孩回大陸…犯和誘罪遭判6月

臺中陳姓女子和前夫離婚後,其3歲兒子由前夫扶養,但法院也裁定她每月定期和小孩同住、見面,未料陳卻趁探視時擅自將兒子帶走,還搭機回中國大陸1個多月,犯後辯稱「媽媽帶小孩回去探親算犯罪,這樣合理嗎?」法院以她最終坦承,依和誘罪判她6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女和先生離婚後,經法院裁定陳女每月第2、第4周的週末2日,可和3歲兒子同住、出遊,未料2023年8月12日到前夫南屯區住處帶走小孩後,明知前夫也享有對兒子的親權,當天竟直接帶走兒子搭機入境中國大陸。

檢警查出,陳女帶走兒子後,未依法院裁定時間將小孩送完父親住處,一直到同年10月2日纔在中國海南省,將小孩交予前夫,以此侵害前夫與兒子間受監護、探視及會面交往權利,有礙兒子身心健全成長。

檢方訊時,陳女不否認有收到法院裁定仍將兒子帶往中國大陸,但辯稱「媽媽帶小孩回去中國探親 算是犯罪,這樣合理嗎?」「再怎麼說我都是孩子的媽」等語。

檢方認爲,陳女帶兒子赴中國大陸有出、入境紀錄,另其和前夫離婚後,就孩子親權照顧也有法院裁定等,其前夫也表示,陳女未經他同意就將兒子帶往中國大陸。

檢方指出,父或母對於其未成年子女都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的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不法之行爲,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偵結依略誘罪嫌起訴陳。

臺中地院審酌,陳女擅自將兒子帶離臺灣台灣,未依法院裁定暫定其和兒子會面的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妨礙前夫對兒子親權行使,且時間長達月餘,影響雙方與親子關係和諧圓滿。

法院也考量,陳女是孩子親生母親,也無證據顯示有虐待、不當照養情事,最終也坦承犯行、和前夫致歉等,依犯和誘未滿16歲之人罪,判她6月徒刑,緩刑2年。

陳女離婚後不顧法院裁定對3歲兒子見面時間,擅自帶小孩回中國大陸探親長達1個多月,法院依略誘罪判她6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