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救國團李鍾桂患失智症 監護及財產爭議引發官司訴訟

前國民黨副秘書長、救國團名譽召集人李鍾桂(本報資料照片)

前國民黨副秘書長、救國團名譽召集人李鍾桂因患失智症,法官依她先前籤立的意定監護契約,裁定由李姓堂姪擔任監護人,不過,她的秘書范姜羣麗有意見,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李姓堂姪應將李鍾桂由其照顧等,臺北地方法院4月10日駁回。可抗告。

根據臺北地院的裁定書內容,聲請人范姜羣麗稱,她從1996年3月起即擔任李鍾桂之秘書,李鍾桂之日常生活、醫療看診、購物採買、會議活動安排、婚喪喜慶、生活雜事多由她處理安排,數十年陪伴相對人李鍾桂,已如同親人。

她說,李鍾桂的親人李紹平前聲請宣告李鍾桂爲受監護宣告之人,經北院已受理,但因李紹平已將李鍾桂強行帶至強行帶至陌生地點,與外界隔絕,且目前照護地點及方式已嚴重違反李鍾桂之意

她向法院提出聲請暫時處分。

首先是李紹平應將李鍾桂帶回居住於該處照護,范姜羣麗、閻冠志負責照顧李鍾桂,共同決定聘請護士、特別護士、看護,以及李鍾桂之醫療方式及生活照顧方式,由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及社團法人中華青年交流協會協助照護李鍾桂,李鍾桂的朋友、部屬及親人得探視李鍾桂。

此外,李紹平應將李鍾桂之健保卡交由范姜羣麗收執及使用,李鍾桂之醫療及生活所需費用,自李鍾桂在銀行帳戶支付之,如有不足,自李鍾桂以委託人身分交付信託信託財產中支付,臺北富邦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鑑、存摺及提款卡由范姜羣麗持有,范姜羣麗應制作相關支付明細暨檢附相關單據。

臺北地院在4月10日作成裁定,認爲聲請人所陳,亦未見李鍾桂有何受有損害之具體事實,而有爲暫時處分之急迫性與必要性,法院即無依職權爲暫時處分之必要,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