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槍擊要犯張錫銘...申請假釋再度失敗!累計已被駁回12次
文/中央社
前槍擊要犯張錫銘因案服刑中,他不滿去年7月提報假釋遭駁興訟,請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命法務部作成准予假釋的行政處分。法院審酌假釋新制施行,裁定移送臺北地院行政庭審理。
矯正署官員指出,張錫銘目前仍在臺南監獄服刑,提報假釋部分,今年6月是他第12次提報遭駁回,下次(第13次)爲10月可以提報。
犯下中興電臺主持人及臺南當舖老闆綁架等案的張錫銘,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民國96年進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服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臺南監獄於108年7月依職權提報張錫銘假釋案,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慎評估後,以「本件受刑人有傷害前科,復犯本案共同殺人、擄人勒贖及槍砲等罪,侵害他人生命和財產法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需嚴評其假釋,爰有再行考覈之必要」爲主要理由,決議未通過假釋。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經法務部覈覆准予照辦。
張錫銘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駁回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原處分撤銷,法務部應對他的假釋陳報,作成准予假釋的行政處分。
合議庭審理後認爲,張錫銘因假釋案遭駁回,而以法務部爲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案件於108年12月19日系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考量法務部所在地,日前裁定案件移送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法務部官員指出,「監獄行刑法」今年1月15日修正公佈,修正相關子法「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並於7月15日施行,新法規定,受刑人若假釋遭駁回打行政訴訟,改由地院受理裁判費僅新臺幣1000元,將使訴訟程序更迅速便捷之外,也考量受刑人在監較沒錢,給予裁判費一半優惠(一般民衆裁判費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