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考證專班學員溺死 法院判旅行社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張姓男子報名「考證專班」潛水課程溺水死亡,張姓教練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上訴高院審理中。死者父母和幼子向教練和開團的旅行社,請求連帶賠償1527萬2352元。旅行社辯稱與教練無僱傭關係,原告求償無據。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旅行社也有責任,覈算應連帶賠償568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年約50歲張男報名被告旅行社公司「考證專班」潛水課程,2022年8月3日繳交學費1萬元、保險費630元,完雙方成立水域遊憩活動契約。受僱旅行社的張姓教練同年8月27日上午8時50分,帶領張男等5名學員東北角距岸約15公尺海域,進行開放水域水肺潛水課程(又稱海洋實習訓練)。

張姓教練因未採取有效團隊控制措施,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旅行社也未做到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浮力袋),並在潛水區域設置潛水旗幟,控制團隊在旗幟範圍內活動,以至於未及時發現張姓學員脫隊。張姓教練經同行學員告知張姓學員失蹤未立刻尋找,多次錯失救援時機,等到他人發現張姓學員拖救上岸,送醫不治。

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張姓教練1年徒刑。張姓學員的父、母和6歲的兒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張姓教練和旅行社請求連帶賠償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懲罰性賠償金,各爲446萬1529元、430萬8459元、650萬2364元,合計1527萬2352元。

張姓教練答辯,潛水時他有依水域遊憩辦法規定攜帶浮力袋,現場也有1顆浮球,他並無過失,並已就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他對原告求償喪葬費沒有意見,但請求法定扶養費應舉證,慰撫金金額過高請求酌減。

旅行社答辯,並未主導或參與張姓教練規畫執行的潛水考證課程內容,也未僱用或指派他擔任教練。過往向消費者收費後,扣除行政作業費用(含保險費)後,便將餘額即約9成費用全數匯給張姓教練。旅行社與張姓教練間並無指揮監督關係,確無僱傭關係存在,原告要求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對於原告求償金額,旅行社指喪葬費用中樂團費用3000元、手工福皁8000元、做七法事2萬5000元、做七祭品1500元、佛祖車5000元及誦經7萬7000元均非必要應予扣除。扶養費部分,死者父親爲公務員退休,領取退休金,並與妻子同住,兩人顯無不能維持生活。死者兒子年幼,但已領取富邦產險理賠金300萬元應列入考量;慰撫金過高應予以酌減。

法官審視從張姓學員與旅行社孟姓職員在LINE羣組對話,得知張在2022年8月3日繳納1萬650元參加旅行社在網站招攬課程,旅行社另與共6名學員簽訂「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足證旅行社爲契約當事人。

法官指出,張姓學員在潛水考證活動中發生死亡意外,家人得依發展觀光條例鎮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但因旅行社和張姓教練被告違背其法律上義務,未爲張邑謙投保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致使原告無法請求保險給付,而受有損害,家人求償有據,兩名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查出,張姓學員的喪葬費是由死者手足支付,原告無理由求償。張父和兒子經覈算沒有不能維持生活情形,無請求扶養權利,死者母親得申請扶養費88萬3781元。案發後張姓教練當外送員,死者父親罹患憂鬰症,衡量兩告身分、地位、職業及經濟狀況、所得財產,認定張男和張母可請求慰撫金各150萬元,張子得請求180萬元。

法官指出,張姓學員無配偶,無人拋棄繼承或向法院報明、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民法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僅爲張男之好,張母依消保法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違約金並無無據,不應准許。

張姓男子報名「考證專班」潛水課程溺水死亡,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教練和開團旅行社應連帶賠償張的家人共568多萬元。全案可上訴。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