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臺南高層建築物服勤人員應變能力 中央地方共同舉辦服勤人員訓練
▲內政部消防署與消防局18日及19日於臺南市消防局永華訓練中心共同辦理服勤人員訓練。(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內政部消防署與消防局18日及19日於臺南市消防局永華訓練中心共同辦理服勤人員訓練,要求臺南市設有防災中心的高層建築物(建築高度在50公尺以上或樓層在16層以上)務必指派人員參訓。
因應消防法增修及「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訂定發佈,爲強化高層建築物服勤人員專業能力,課程內涵包含「防火管理知識基礎」、「服勤人員的角色及功能」、「消防設備操作及防火避難設施介紹」、「火災緊急應變」及「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操作及介紹」、「防災管理及地震知識」及「救護基本包紮、搬運、CPR及AED知識」等專業知識,除了靜態的知識傳遞並透過分組換站的實地操作訓練,讓學員能深刻了解訓練之重要性,藉此強化大樓的防災安全。
臺南市長黃偉哲表示,隨都會區成長,建築往高樓化、大型化及地下化發展,建築物之管理愈趨多元化與複雜性,爲強化服勤人員在火災狀況判斷及應變所需能力,藉由訓練服勤人員於災害發生初期,能夠迅速進行資訊整合,進行避難引導、安全防護等指令,並在第一時間提供消防人員即時的救災資訊,引導場所進行現場緊急應變,制災於先機。
消防局局長李明峰表示,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14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管理權人應於服勤人員遴用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當地消防局備查;異動時,亦同。違反者,將依消防法第40條規定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處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在此慎重呼籲臺南市高層建築物,積極派員參與訓練,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