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擊要犯陳勇志奪4命 免死定讞
48歲陳勇志,1997年犯下金錢豹夜總會槍擊案造成1死,隔年他到臺南路易十三KTV喝酒,因同包廂友人被毆打他開槍掃射致2死2傷,不久,他又到臺中普羅酒店持槍掃射100多發子彈,造成1死1傷。
4個月內犯下3起槍擊案造成4死的陳勇志,2000年逃亡大陸,他在大陸購屋與女友及小兒子低調生活,期間,兩度因缺錢隔海恐嚇取財未遂,直到2010年遭大陸公安緝捕到案遣返回臺,才結束逃亡近11年的日子,檢方偵查後依殺人罪將他起訴。
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及更審都將陳勇志犯下金錢豹、普羅酒店部分各判處2個無期徒刑,臺南路易13KTV部分判處死刑,合併執行死刑,2015年最高法院將死刑部分撤銷,2個無期徒刑部分駁回上訴、判刑確定。
陳勇志被控在臺南路易13KTV開槍造成2死部分,更二審判處死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三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爲陳勇志並非毫無悔悟之心,有教化可能,其惡性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之程度,將他判處無期徒刑,可達成社會防衛之目的,駁回上訴、判無期徒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