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決死囚!廢死聯盟不淡定了 晚間發出「譴責聲明」
廢死聯盟在晚間發出聲明譴責。(中時資料照)
臺北看守所將於今(16日)晚間9點執行死刑,對象爲遭判決勒斃女友及母親的死囚黃麟凱,距上次執行死刑已相隔1751天。法務部證實執行槍決死刑後,廢除死刑聯盟強力譴責政府行爲,認爲此舉已違反憲法與人權價值,無異於肆意剝奪生命。
廢除死刑聯盟痛批法務部「違法執行」,直指此舉與恣意殺人無異,呼籲總統賴清德和法務部長鄭銘謙「槍下留人」,並強調「爲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
廢死聯盟聲明全文:
距離媒體所報導的執行時間,尚有一個半小時。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爲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
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意旨,對於37位聲請人(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個案判死僅應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爲合憲,因此,憲判8賦予各該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而對於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憲判8依此提供他們開啓新的救濟選擇。就此等個案,憲判8除具體指示其等死刑確定終局裁判應經過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外,亦賦予檢察官負有證明確定終局判決系以一致決作成之義務。由於過去判決評議是否爲「一致決」系屬秘密,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迄今均未能探知其等確定終局判決是否屬於「一致決」,因而存有程序疑義;此外,現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之個案,其等判死程序均未經「量刑前社會調查」之程序調查,而存有個案是否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疑慮。而於此等疑義尚未釐清之前,按憲判8意旨及精神,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若有執行,此即屬違反憲判8意旨精神之執行。
日前聲請人黃麟凱委任之律師經閱卷,正藉此檢視就其個案裁判上具否憲判8意旨部分,聲請人自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亦屬憲判8判決理由第147段揭示,爲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彰顯其對釋憲聲請之貢獻賦予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有個案特別救濟之機會。
今晚法務部長、總統簽署的執行令,在聲請人仍在進行救濟的情況下,必然是違法、違憲!也是國際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殺人行爲!
距離媒體所報導的執行時間,尚有一個半小時。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爲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