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張希良:碳市場建設取得重大進展 與綠證制度銜接形成合力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日前,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願減排市場銜接工作。市場普遍關心的“綠證”如何使用?“綠證”制度與碳市場如何銜接好?針對這些問題,封面新聞記者採訪了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所長,清華大學碳中和研究院氣候治理與碳金融中心首席科學家張希良。

張希良在接受封面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近一年來,爲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響應《關於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關於加強綠電、綠證、碳交易等市場化機制的政策協同要求,碳市場制度和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均逐步完善,並實現有效銜接。社會各界對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合理應用場景應客觀認識,使其在適合的領域發揮應有的作用。

張希良表示,要正確認識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合理應用場景。從當前情況分析,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合理應用場景主要有以下幾個。一是支持地方政府完成能耗雙控考覈。《關於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明確省級政府可以通過綠證交易抵扣“十四五”期間能耗。浙江、青海、廣東等省爲完成能耗考覈,已指導當地企業大規模採購綠證。

二是重點用能單位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關於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電解鋁行業以持有的綠證覈算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完成情況。

三是國際供應鏈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關於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明確國內可再生能源電量只能申領核發國內綠證。相應地,國際跟蹤標準基金會宣佈停止對中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簽發國際綠證I-REC。大量外向型企業將通過採購中國綠證完成國際供應鏈的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要求。然而,綠證不能滿足所有涉碳場景的要求。在國際上,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和《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在最新文件中均明確不接受包括歐洲來源擔保證書在內的所有“證電分離”形式的綠證。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其認爲採購綠證缺少對產品生產過程中實質使用額外的可再生能源的論證。儘管目前加入科學碳目標倡議的企業可以通過採購綠證減少其範圍二的排放,但爲了避免“漂綠”質疑,目前國際主流趨勢是推動綠證供需的全時匹配,這與當前我國綠證的概念不同。

張希良指出,在碳足跡標準方面,近期發佈的由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的產品碳足跡覈算通則《溫室氣體 產品碳足跡 量化要求和指南》明確提出“報告實體可根據目標用戶的需求選擇合同工具的類型”,充分考慮了我國現有電力交易合同和能源屬性證書(如中國綠證等)並存的情況,即如果目標用戶所在國家(區域)在碳足跡量化中承認中國綠證的環境效益,可以依據該項國家標準開展產品碳足跡量化,並可體現使用綠色電力帶來的碳足跡的減少,這體現了產品碳足跡覈算標準對中國綠證的兼容性,爲產品碳足跡覈算方法和數據的國際交流互認打下基礎。

在電力排放因子方面,爲支持我國企業精準覈算碳排放,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統計局聯合發佈了《關於發佈2021年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公佈了全國化石能源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使用綠證覈算碳排放的企業可使用該因子進行計算。在計算中,該因子扣除了全國的非化石能源電量,其扣除的部分多於綠證交易電量,兼顧可操作性和準確性,且可有效避免環境價值被重複計算,更容易得到國際認可,爲我國綠證提升國際認可度奠定了技術基礎。

“當前,我國碳市場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已與綠證制度銜接形成合力。”張希良表示,碳市場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均取得重大進展,並積極響應《關於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關於加強綠電、綠證、碳交易等市場化機制的政策協同要求。

他指出,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方面,《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明確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的直接排放將被納入管控,新增重點排放單位約1500家,覆蓋排放量新增加約30億噸。當前,使用電力產生的間接排放暫不納入管控,這並不意味着重點行業未來不需要提高電力消費中的綠色電力比例,而是給未來通過綠證考覈重點用能單位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完成情況留出了政策空間。

在自願減排交易市場方面,近一年來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等項目方法學;首批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項目於9月正式掛網,涵蓋光熱項目5個、海上風電項目22個。爲明確綠證市場和自願減排市場邊界,主管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願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從機制層面避免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複獲益,有助於加快我國綠證獲得國際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