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無門! 履保專戶竟可被強制執行 消基會籲建立撥付規則

消基會表示,「預付型消費」模式,若無完善的履約擔保制度配套,在各行各業都很可能發生無預警歇業的狀況,一發不可收拾,被犧牲者都是消費者的權益。(消基會提供/林良齊臺北傳真)

「凱旋大苑」爛尾樓事件或「英代外語」補習班年前無預警歇業事件均非特例,消基會表示,「預付型消費」模式,若無完善的履約擔保制度配套,在各行各業都很可能發生無預警歇業的狀況,一發不可收拾,被犧牲者都是消費者的權益。

消基會指出,針對預付型消費(如語言補習、預售屋、健身,甚至麪包店…等各行各業,需先預收款項,再行消費的消費制度),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訂有對消費權益保障的履約擔保條款,在法規面既有此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履約擔保條款,自應積極落實執行消費市場上各行各業的「履約擔保」,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檢視目前各類預付型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條款規定,辦理履約擔保的方式包括銀行履約保證、提撥專款入信託帳戶、同業互保、公會連保、履約保證保險及由主管機關許可履約保證方式等。

目前以將消費者所預付的款項,提撥一定成數入業者的信託專戶爲履約擔保方式者,應爲業者採用最多的履約擔保方式,但信託專戶的款項如何處管理,如何撥用,未見主管機關的監理制度,況當業者倒閉,或積欠鉅額債務,債權人仍得就此帳戶中款項聲請強制執行,消費者的權益完全無任何保障可言。

消基會建議行政院消保處對於「預付型交易之履約保證制度」訂定撥付規則,將消費者給付款項全部進入信託專戶,在業者未提供相對服務前,不準動支信託基金,萬一業者發生任何經營的困境者,亦應將該信託帳戶款項的權利,完全歸屬於消費者所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也應定期針對27類應提供履約保證的企業經營者,進行徹底的查覈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