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債券投顧業務被指氾濫生長,實操、規模、監管、風控等全面求證

財聯社8月26日訊(記者 閆軍)資產荒疊加債市長牛背景之下,資金蜂擁而至,央行下場提示風險,交易商協會對中小農商行等機構啓動自律調查,債市投資着實火熱。

近日,券商固收業務在債市中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券商在債券上,如何做好資管、自營以及投顧業務進行有效的風險隔離等問題,引發市場的討論。

對於券商爲銀行理財、中小銀行等機構提供投顧的服務的內控合規性等問題,多位業內人士表示,債券投顧業務和所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一樣,受到越來越嚴格的監管。同時,可以明確的是,債券投資顧問和資產管理是相互獨立的兩種業務。

“銀行理財和中小商業銀行等主體對債券投資顧問有需求,券商投顧團隊在‘賬內投顧’提供投資建議的過程中,只有建議權,沒有決策權,銀行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採納投資顧問的建議。”

券商債券投顧權限邊界:只有建議權,沒有決策權

券商開展債券投資顧問業務是基於證券公司的投資諮詢牌照。從業務本源看,債券投資顧問與股票投資顧問、基金投資顧問類似,是證券投資顧問的品種之一。在實踐中,債券投資顧問的需求主要來源於銀行理財、信託等資管類機構,其次是中小商業銀行管理自營資金的金融市場部門。

有業內人士指出,2018年資管新規要求資管類產品進行淨值化轉型,2022年債券市場的深度調整,這進一步激發了銀行理財和中小商業銀行等主體對債券投資顧問的需求。銀行理財、信託公司等資管機構對證券公司投顧業務的需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在業內看來,中小商業銀行金融市場部門對券商投顧的需求更多是投研體系搭建和人才培養。在實際操作中,銀行會以少量自營資金與證券公司簽約,即所謂“賬內投顧”。

有業內人士強調,券商投顧團隊在“賬內投顧”提供投資建議的過程中,只有建議權,沒有決策權,銀行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採納投資顧問的建議。

券商債券投顧規模約萬億,中小銀行“出借賬戶”已很少見

對於券商債券投資顧問和資產管理的關係,業內受訪人士的觀點鮮明,即這是相互獨立的兩種業務。

業內人士指出,從法律關係看,兩者權利義務不同,在債券投資顧問業務中,券商提供投資建議,由委託人決定是否採納;在資產管理業務中管理人依照資產管理合同,具有決策的獨立性。

從監管角度看,兩者需要的牌照不同,投資顧問業務需持有投資諮詢業務牌照,資管業務需要持有資產管理業務牌照,監管對這兩類業務的監管要求也有較明顯的區別。

從風險角度看,券商開展資管業務承擔的是主動管理的職責和義務,需按照《基金法》等法規履行基金資產投資決策、交易管理、估值覈算、信息披露等管理責任;投資顧問業務由於證券公司僅具有投資建議權,委託人負責最終決策、交易實施和管理資產,因此券商的責任和風險相對較小。

目前來看,國內券商常態化開展債券投資顧問業務且規模較大的以頭部證券公司爲主。監管數據顯示,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常態化開展債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證券公司約20家,總規模約1萬億元,其中前5家規模佔比80%以上。因此,相較於證券公司自營及資管近10萬億元的債券持有規模、債券市場約180萬億元的總體規模,證券公司債券投資顧問業務規模很小,對債券市場格局影響極其有限。

目前債券投資顧問業務按服務對象不同大致可分爲“賬內投顧”和“管理人投顧”兩類:“賬內投顧”主要委託人爲中小商業銀行自營資金;“管理人投顧”主要委託人是理財子公司、信託公司等,兩者業務模式基本相同。

具體操作方式爲,委託人聘請券商作爲債券投資顧問,爲其提供市場研究、債券交易、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建議,委託人根據自身情況及監管要求做出自主決策,對投資行爲負責。投資顧問不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諾、原則上也不提供流動性支持。投顧業務的風險不會影響到券商自身經營。在當前嚴監管環境下,中小銀行“出借賬戶”等問題已很少見。

券商債券投顧業務有法可依

券商債券投資顧問業務如何監管?

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債券投資顧問業務會受到相關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的監管。首先,券商開展債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監管規定比較健全,需要遵守《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2017年302號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每月向監管機構報送業務數據,並受證券公司風控指標約束。

其次,接受債券投顧服務的金融機構自身也需要滿足商業銀行、信託、銀行理財等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以及資管新規、債券交易業務等外部監管和內部合規、風控制度的約束。投資顧問協議中也會明確約定投資範圍和限制要求,防止出現規避監管的情況。

此外,對於券商各業務條線之間存在的利益衝突問題,一直是證券公司合規和內控管理的重點。《證券法》就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

爲進一步防範利益衝突,2017年302號文發佈實施後,證券監管機構通過開展合規檢查、交易監測、信息報送等手段,重點關注債券交易的流程管理、利益輸送和道德風險,不斷規範債券業務及債券投顧業務發展。

據悉,券商加強了債券交易及債券投顧業務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通過強化合規風控、異常交易監測、向客戶充分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投顧業務,並將自營、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各類業務有效隔離,在資產、人員、系統、制度等方面建立了防火牆。多年前市場上存在的債券自營與投資顧問業務混同操作,通過人員掛靠、業務包乾等承包方式違規開展投資顧問業務的情形已得到明顯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