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者趴趴走害人染疫亡 恐構成殺人罪...律師提1關鍵
▲萬華疫情爆發後多數茶室小姐竟轉戰往南繼續接客,日前傳出草屯東方紅七陪侍小姐確診,全來自萬華。(圖/記者屠惠剛攝)
國內確診者不斷飆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5日宣佈,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14日。陳時中更在記者會上驚人說「有確診者失聯」,令民衆擔心不已。若有確診者仍趴趴走已涉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最重可處2年,倘若傳染給他人害人染疫死亡,是否構成殺人罪?李孟軒律師表示,確診者須有主觀上故意爲前提。
法務部日前發佈新聞稿表示,檢調將速查嚴辦疫情假訊息、有染疫之虞仍違法從事特種行業而涉及防疫犯罪等案件,民衆如果曾接觸萬華茶室,仍全國到處趴趴走,例如「草屯東方紅七陪侍小姐確診,全來自萬華」,都將交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所轄檢察機關依法嚴辦。
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指出,若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爲了防止傳染擴大,本該進行隔離的確診者,卻遭發現仍在外趴趴走!桃園桃園維納斯男公關業在酒店停業前一天,竟分別在桃園維納斯會館、平鎮宮廷酒店工作,直到24日確診。但這期間他已經在外面趴趴走11天,更成防疫大破口。
對此,確診者若已經接到醫院及衛生主管機關通知確診,應要立刻依指示待在家或是前往指定場所進行隔離,如果大搞失蹤,或是接觸已經被醫療臨牀證明染疫後死亡率較高的高齡羣衆導致這些羣族確診兒死亡,是否構成《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
李孟軒律師表示,「這個假設有點大膽」,他指出前提需要有足夠證據,論斷確診者是基於殺害他人的主觀犯意,而故意接觸已經被醫療臨牀證明染疫後死亡率較高的高齡羣衆,致使他人染疫而直接導致死亡的結果,纔有論斷該名確診者有殺人罪的成立空間。
李孟軒律師舉例補充,如規範愛滋病相關權益保障及處罰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故意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時,刑責是比照重傷害罪,處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因此,用疾病故意使他人遭受感染的行爲,類推解釋下或許更有可能構成傷害罪甚至重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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