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教育基金會籲訂定校隊收費標準 體育署三點回應
立法委員張雅琳(左起)、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立委陳培瑜與受害學生家長,在立院舉行記者會,呼籲體育署應訂定教練收費標準與監督機制。記者林澔一/攝影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今天與立法委員陳培瑜、張雅琳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針對學校運動代表隊校務收支帳務不明、訓練收費缺乏標準以及超時訓練等問題,呼籲體育署訂定收費標準與監督機制,而體育署晚間也做出回三點回應。
人本教育基金會近年接獲多起學校運動代表隊收支帳務不明、訓練費缺乏標準且浮濫、比賽食宿交通費向家長收費又同時向學校請款等情形,在現況制度不全的情況下,就算有成立體育班,各校對於校隊收支的管理也各不相同,而沒有成立體育班的隊伍,經費則大部分來自「家長後援會」形式,球隊財務是否公開透明僅憑教練個人修養,因此公開呼籲體育署應該訂定相關財務監督及收費標準。
對此,體育署在今天迴應如下:
一、目前高中以下學校已有收費相關規定:
高中: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規定,本部國教署訂有「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國中小:依國民教育法第32條規定,公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外界建議外聘教練或非學校(如家長後援會)之收費規範,體育署將進一步邀請相關單位討論。
三、依「高級中等以下體育班設立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規定,國中小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3小時爲限;高中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3小時爲原則。體育署呼籲各該主管機關應確實督導所轄學校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