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狂飆三字經 激怒法警過肩摔「狠狠修理」 結果出爐
人犯飆罵三字經,法警過肩摔並拳腳交加制伏,遭懲戒法院判決記過(示意圖,達志影像)
桃園地方法院楊姓法警今年4月因劉姓人犯大聲叫囂及飆罵三字經,楊以過肩摔、拳腳交加制伏人犯,刑事部分桃園地檢署偵辦中,行政究責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認定楊姓法警逾越戒護之必要程度,而屬違失行爲,判決記過1次。可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移送指出,今年4月11日楊奉派負責桃園地院候審戒護區域執勤,當天上午臺北看守所在監劉姓人犯經提解到院出庭應訊後,暫押該院候審室,期間劉詢問、躁動頻仍,需法警頻頻加以安撫,時至當天下午2點半,劉出現情緒激動、大聲叫囂及飆罵三字經等挑釁及侮辱法警行爲。
爲避免留置候審室之其他人犯受劉所鼓動,引發不必要羣起躁動,楊姓法警等人遂強行將劉帶出另行隔離戒護;楊因不耐劉的種種挑釁及言語侮辱,於強行帶離劉過程中,於其無明顯抗拒配合下,卻施以過肩摔、手打腳踢等過當強制壓制行爲,致劉嘴角等處受傷。
楊涉犯刑法傷害罪部分,桃園地院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行政究責部分,高院認定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信、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爲,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認爲,人犯在戒護場所之安全爲法警戒護之首要,如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爲時,固得以強制力戒護,但不得逾必要程度,且必要時並得報請法官同意施用適當戒具。
懲戒法院認爲,本件候審室劉姓人犯雖有大聲叫囂、飆罵三字經等挑釁及侮辱法警之脫序行爲,但僅止於言詞,並無肢體暴力、抗拒或其他人犯受其鼓動發生失控之情事,楊姓法官施以強制力,以過肩摔、拳腳交加制伏人犯,顯已逾越戒護之必要程度,而屬違失行爲,判決記過1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