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搞小三不遮掩 互刺單名上左肩 正宮怒提告結局精彩

一名人夫大方小三婚外情,兩人還在身上互刺名字,遭到正宮提告求償。(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南市一名人夫外遇,甚至於2020年8月間與小三共同駕車出遊4天3夜,人妻還發現,丈夫更於同年9月間與小三穿情侶裝同遊,並將彼此的名字中的一字刺在左邊肩膀上,人妻不甘被辜負憤而提告求償。臺南地院審結,判2人須連帶賠償8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人妻主張與人夫仍有夫妻關係,但小三卻在明知人夫已婚的情況下,仍選擇交往發展出婚外情,不僅經常通話視訊,還於2020年8月31日間駕車出遊4天3夜,在姦情曝光後,人夫也曾承諾不會再與小三有來往,但人夫仍斷不了與小三的情誼,再度被她發現同遊。

人妻控訴,丈夫於同年9月寄存證信函向她要求離婚,兩人於同月24日協議分居,但婚姻仍存續,然而,丈夫與小三卻於同月30日穿着情侶裝前往賣場用餐,並於同年12月19日前往刺青店進行情侶刺青,將彼此的名字中的一個字,刻印在對方的左邊肩膀上,上述行動已導致人妻身心嚴重受創,憤而向2人提告,連帶求償200萬元。

人夫則反駁,人妻所提出的對話紀錄取得過程非法,已侵害他的隱私權,且人妻所提的刺青一事,所提交的證據爲刺青店的照片,該照片並無顯示擁有該刺青的個人面部特徵,並無法認定他們就是影中人。

臺南地院審理時,法官判定,人夫與小三在尚未與人妻離婚前,就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甚至出遊4天3夜、穿情侶裝、刺情侶刺青等,人妻均有提交相關證據佐證,兩人的關係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屬實,酌情後,判連帶賠償80萬元爲合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