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修法 代孕無償但應提供醫護費

我國於2019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同性伴侶仍無法享有生育權,歷經多場公聽會、專家團體,國健署終於預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預告期爲60天。國健署婦幼健康組副組長蔡維誼表示,爲積極迴應各界訴求,本次修正草案納入同婚、單身女性及代理孕母可施行人工生殖,並有相關配套及規範,並強調「衛福部沒有預設立場」。

本次《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共62條,並增設「代孕生殖之施行」專節。第24條規定,代孕生殖不得使用代理孕母的卵子;若代理孕母有配偶,不得使用其配偶的生殖細胞;醫療機構施行代孕生殖時,每次植入以單一胚胎爲限。第25條則保障代理孕母權益,包括生產後2年內得探視代孕子女,以及具有獨立委任律師的資格,且費用由委託配偶支付等。

第27條明訂,代理孕母以「無償」爲之,代孕契約不得約定額外報酬或其他利益,但委託者應提供代理孕母營養費或營養品,且負擔必要的檢查、諮詢、醫療、照護、委任律師、保險、心理諮商、交通、工時損失、產後護理等費用,並存入保證金於專戶。

本次修正草案也針對代理孕母調整相關罰則,例如第54條規定,以詐欺或脅迫方式使代理孕母或委託配偶共同簽訂代孕契約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