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由被告用手機 調查官洩密緩起訴

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據瞭解,檢方原懷疑二人收賄泄密,交由調查局北機站偵辦,但查無收賄事證;因江姓調查官服務已十年,吳姓女調查官案發前剛到單位服務,檢方以江泄密責任較大,命向公庫支付六萬元,吳女支付四萬元。

檢方查出,苗栗縣調站二○二○年七月起,掌握經營汽車公司黃姓男子涉犯刑事犯罪,報請苗栗地檢署指揮,去年六月十四日發動搜索約談,江、吳二人負責前往汽車公司搜索,並約談黃男到案。

調查局二○二二年一月,曾專函通令各外勤單位詢問室工作紀律,明令詢問人員應全程注意受詢問人動態、確認詢問人手機有無錄音、錄影,且受詢問人手機應置於置物架或保管盒,避免竊錄調查筆錄或提示證物。

當天江、吳二人約詢黃男時,不但未要求黃男將手機暫時保管在保管箱或置物櫃中,還任由黃男當面使用手機,導致黃男伺機翻錄筆錄內容;黃男甚至翻拍二名調查官詢問時提及的同案羅姓被告自白筆錄,事後傳送給其他同案被告和潛在被告,使他人知悉偵辦進度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