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縣男拼車,結果途中車撞毀,車主全責!
春節將至,
又到了全民大遷移的時節。
有些人自駕返鄉時,
選擇發佈拼車信息尋找“同路人”,
這樣一路上既有人說話解悶
又節約出行成本,
但事實上接單“拼車”會有風險。
李明銳從廣東自駕回廣西老家過年,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就因爲車上兩名順風車乘客與李明銳的回鄉路並不完全吻合,導致理賠申請被保險公司以車輛使用性質由“自用”變爲“營運”爲由拒絕。
01
“拼車”返鄉途中出事故,申請理賠被拒絕
李明銳購買了一輛小轎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爲“非營運”。2022年11月28日,李明銳爲愛車向保險公司購買了車險,其中一項爲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爲11.4萬餘元,保險期間爲2022年12月28日零時起至2023年12月27日24時止。投保單中的“機動車使用性質”爲:家庭自用汽車。該保單約定“被保險人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人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023年1月14日晚上,李明銳自駕,接上同在廣東東莞市務工的姐姐和弟弟回廣西北流老家過年。當天,李明銳在“哈囉出行”平臺上發佈拼車信息,平臺給他指派了容縣六王鎮的陳文與陳海“拼車”回容縣。
2023年1月15日2時10分許,李明銳在省道岑溪曇容往容縣六王鎮方向行駛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碰撞公路護欄、房屋圍牆並側翻出公路外,造成車上其弟及兩名“拼客”受傷,小車及路外房屋的圍牆、公路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認定李明銳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李明銳將車輛送至保險公司指定的玉林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產生車輛施救費1600元。當時,該公司對維修費用給出14.4萬餘元的報價。李明銳認爲維修價格高於保險金額,沒有維修價值,於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車輛全損理賠。
保險公司提出,發生交通事故時李明銳車上載了兩名“拼客”,車輛的使用性質由“自用”變爲“營運”,拒絕賠償。
與保險公司協商不下,李明銳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付機動車損失保險金11.4萬餘元。
02
一審:網約順風車非營運性質,保險公司應賠償
北流市法院查明,李明銳在“哈囉出行”平臺上註冊“順風車”賬號。此次行程中,兩名“拼客”在“哈囉順風車”下單,從東莞市虎門到容縣六王鎮某村,李明銳獲得平臺結算金400元。
北流市法院審理後認爲,李明銳在“哈囉出行”平臺上註冊車輛爲順風車,按照該平臺的順風車接單流程,發佈車主路線信息後,由平臺根據乘客路線進行匹配,匹配度較高的拼車信息發送給車主後由車主接單。2023年1月14日,李明銳自駕,與自己的姐姐、弟弟一起從廣東回老家北流市過年符合習俗,而“拼客”陳文、陳海的目的地容縣是北流市的隔壁縣,同屬於玉林市管轄,從廣東東莞回北流時,容縣也是路經之地,因此李明銳通過順風車平臺搭乘陳文、陳海共同回廣西玉林,路線明確,是在本就計劃的出行線路上順帶他人,行駛範圍、行駛路線亦在合理可控範圍內,屬典型的共享出行、分攤出行成本的順風車運行模式,是不以營利爲目的,沒有明顯增加車輛的風險,也沒有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不符合保險法等相關免責規定情形。保險公司作爲車輛損失險的承保公司,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李明銳車輛損失。
北流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李明銳經濟損失11.4萬餘元。
03
二審:不符合網約順風車典型特徵,保險公司免責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稱,案涉車輛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後在網約車平臺註冊成爲網約車,用於客運賺取費用。自注冊之日起,李明銳主觀上已具有營運賺取費用的意圖。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也在從事客運服務,具備營運特徵。車輛性質由家用變成營運,事故發生概率、危險程度增加。李明銳通過打車軟件接下網約車訂單,收取車費,發生費用結算,搭乘沒有任何特定關係的陌生人,具備營運性質,依法屬於營運行爲。李明銳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然而使用車輛從事營運,風險顯著增加,保險公司應予免責。
玉林市中院認爲,該案爭議焦點爲李明銳在案涉事故中以私家車從事收費的網約順風車行爲,是否屬於保險條款約定以及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免責情形。
無論從生活常識判斷,還是對文意的理解,順風車應是一種順路合乘行爲,是在車輛自用的基礎上順路搭乘出行線路相同之人,由合乘人合理分攤出行必要費用的活動。網約順風車是私家車主事先通過平臺發佈行程信息,召集路線相同的其他人合乘的行爲。故此,典型的網約順風車並不具有營運性質,事故風險也不會顯著增加。
但是,當網約順風車一旦在出行目的、行駛線路、出行頻率、費用分攤上出現與上述迥異的情況時,應認定網約順風車具有營運性質,出行風險顯著增加。李明銳駕駛車輛從東莞市回北流市過年,通過順風車平臺搭載兩名乘客到容縣六王鎮,雖然容縣爲東莞市到北流市的必經之地,但是具體到線路,六王鎮並非必經之地,而案涉事故正好發生在省道508線由岑溪往六王鎮方向行駛路段。此外,李明銳在平臺車主端的幾十個賬單明細顯示,其順風車接單的時間和每次收費金額並不一致,其接單的時間、行駛線路均不固定。作爲車輛使用人的李明銳應就其駕駛案涉車輛接單載客行爲的出行目的、行駛線路、出行頻率、費用分攤等方面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合理順路費用分攤的出行目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玉林市中院指出,李明銳適用平臺載客收費行爲不符合網約順風車的典型特徵,性質上屬於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行爲,客觀上增加了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而該案事故也確實發生在送兩名乘客往容縣六王鎮方向路段,符合保險條款約定以及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免責情形。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李明銳的訴訟請求。(文中人名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