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利水果刀連砍情敵10刀 法院:下手有節制不算殺人
▲林男因一時氣憤,拿起屋內的水果刀朝情敵背後連砍10刀。(示意圖/達志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
臺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因爲不滿被女友提分手,想找女方談判,卻因爲赴約的人是情敵,一怒之下拿起水果刀朝情敵背後連砍10刀,法院合議庭認爲,林男出手時有控制力道,並沒有殺人犯意,不構成殺人未遂罪,最後雙方以傷害罪和解。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林姓男子想找甩掉自己的許姓女友談判,沒想到前往赴約的卻是宋姓情敵,林男一氣之下,趁着宋男轉身關門時拿起水果刀從背後連砍10刀,宋男當時立刻用左手擋住攻擊,再加上在場的其他友人勸阻,林男才罷手,但即使宋男身穿外套,背部也被砍出兩道各爲5公分、2公分長的割裂傷,左手掌則有6公分深的割傷、神經斷裂。
臺北地院19日判決出爐,林男供稱當時並無意殺害宋男,合議庭認爲,當時林男若有意想要致人於死地,他大可選擇攻擊背對自己的宋男頭、頸、脖等致命部位,且水果刀鋒利,當時林男若有意要持續追砍宋男並非難事,但他只砍10刀就罷手,認爲並無殺人的犯意。
地院認爲,水果刀可輕易造成嚴重的穿刺傷,但宋男只有淺表的割裂傷,認定林男下手時的力道有所節制,並無殺人的念頭,因此不構成殺人未遂罪,只成立普通傷害罪,傷方最後達成和解撤告,合議庭19日判公訴不受理,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