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國家統一》邵宗海/違憲的「兩岸條例」修正草案!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改《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邵宗海澳門理工學院名譽教授,抱持「只寫我相信而且有佐證的事實」理念寫作。

就在520蔡英文總統即將發表就職演說之前,在臺灣政壇、特別是一批綠色的政治聯盟,幾乎在前段日子,充塞了要尋求臺灣「實質獨立」或近似「法律獨立」的一些舉措或行動,煽動了臺海的緊張情勢

其中,由總統府資政辜寬敏成立的「臺灣制憲基金會」就推出兩項制憲公投提案,包括「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啓動憲法改造工程」及「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法」,已於4月30日正式送交中選會,由於兩案都各具有三千多人提案連署,達到了第一步驟的提案門檻

同時在中選會完成審覈程序後,將正式進入提案的第二步驟,就是下一步至少需要有289,667人來連署的階段,只有跨過了這個門檻,纔算是到了第三步驟、也就是「付之公投」階段,舉行時間也定在2021年8月28日。在臺灣來說,這麼明顯「臺獨傾向」的公投案,一旦通過,恐怕兩岸將陷入非常嚴峻對抗的階段。

另外,纔在立法院被民進黨團技術性擋下的「華航護照正名」兩項公決案,即使「護照正名案」在4月28日被民進黨另行提案表達「行政部門應就如何進一步提升我國護照之『臺灣』、『TAIWAN』辨識度研提具體作法」闖進二讀,但一旦三讀通過,公決案仍在現階段讓兩岸之間存在有「擦槍走火」的風險

當上一波尚未平息,另一波又再告興起。立法院在5月8日竟然也一讀通過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草案,這是由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莊瑞雄陳亭妃等人的共同提案,提案主旨指出:大陸與臺灣的關係已不再以「國家統一」作爲唯一最終目標,故因應臺灣政治現實及發展而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立委蔡易餘迴應國臺辦。(圖/翻攝自臉書

因此,這項提案要求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條文中第1條中,有規範「國家統一前,爲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衆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這段文字,應將內文中的「國家統一」字眼予以刪除,並修改爲「因應國家發展」。

另外再就臺灣目前管轄領域,因僅及於臺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只領空領海與鄰接水域,且臺灣尊重大陸佔領大陸淪陷區歷史事實,應承認其主權,所以應將第26條之1及第63條中的「國家統一前」的文字,全都修改爲「國家管轄領域僅及於臺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時」,以符實際狀況。

儘管陸委會在立法院一讀通過該案的當晚曾經表示:行政部門尊重國會提案權,但政府的兩岸政策立場並沒有改變,仍然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法律處理兩岸事務。但是這項宣示,卻未見到行政部門就這項修法可能會觸及「違憲」的風險,提出嚴重警告。

作者曾參與1992及1994在國民大會參與二次修憲的經驗來說,如立法院屆時非要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因應統一之前」的文字予以刪除,不管以後用什麼用詞來代替,恐怕都已構成有違反憲法之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可能會對未來兩岸關係產生影響。(圖/ETtoday攝影中心攝)

這個說法依據,可從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說起。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第1項有規定說:「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另外,由於任何法律之制定,一定需遵照並必須有源自於憲法已有的規範文字內才能運作。當這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正是源自於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爲「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4條第1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因此,若進而要經過立院修改並剔除「因應統一之前」的文字,除非是透過修憲程序,否則僅只是經由立法院的法律修改過程,恐怕會有「違憲」之虞

當然,當民進黨有絕對多數控制立法院的情況下,它想通過任何一項法律立案或修改法案時,其實外界想講什麼「需慎重修法」的道理,恐怕他們已聽不進去。只是作者到現在還有明顯的感受到,蔡英文的520演講稿,還是在謹慎琢磨研擬定稿之中,如果這樣的一個立法運作,導致最後不是「修法」、而是「違憲」,恐怕最後遭受的衝擊結果,不僅只是「違憲」引發臺灣社會更強的對立,可能大家都能知悉的北京,一定會對「因應統一之前」文字之剔除有強烈的反彈,進而有所動作,然後必會影響到蔡英文的未來四年的任期。這樣的修法是否值得,可龍要讓當局是「智者」而不是「勇者」的精英來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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