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躲4公投的陽謀

(本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跨部會審查,決議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不過,延至12月18日舉行的核四重啓、珍愛藻礁、公投綁大選和反萊豬4項公民投票案確定來不及適用,最快也要2023年才能上路。對於標榜「擴大政治參與」的民主進步黨來說,究竟這是拖延了人民的期待,還是實現了人民的需求?

過去公民行使投票權常因就學、工作等因素不方便返回戶籍地,或要返回花很多時間跟金錢,使得投票意願低落,這本是政府應該克服的課題。以我國民主化歷程而言,早就需要考量偏鄉民衆投票權益,怎麼直到此次草案才爲設籍山地、離島、偏遠地區的民衆着想,使其可以申請在同縣市其他鄉鎮投票;甚至毋須舟車勞頓就能提高投票意願。

基本上,現行選務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已採「移轉投票」方式,讓工作人員親自前往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只是未來的草案擴大適用層面,但仍有「先做國內」或「擴及國外」兩種不在籍投票的最大區分,無論如何,都將採行書面和線上申請制,期間爲投票日前60日止。

根據中選會資料,可能申請的異地工作人口約有140萬人 ,異地求學學生約有40幾萬;然而因爲所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適用,所以符合資格者約在200萬人。目前草案規畫得以申請書向地方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以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的公平性。

惟行政院相關草案既已研究多時,若今年上半年4大公投案連署時,中選會立即啓動修法,確有足夠時間,適用公投的「不在籍移轉投票」,但拖延近半年後,距離年底的公投只剩下70多天,若以規定的民衆申請截止是投票前至少60天,肯定「來不及」。而且草案還要送到立法院審議,巧妙地避開年底12月18日就要舉行的全國公投。

其實,《公投法》也應趁機建置電子系統,畢竟我國所採公投制度偏向「諮詢性功能」,僅僅只有修憲程序是「決策性功能」,前者修法上並不困難;甚至除了親自到場的移轉投票外,其他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如非親自到場的通訊投票、網路投票、電子投票、代理投票,以及提前投票等國外行之有年的技術性立法,也應一併進行。

《公投法》第25條早已規定「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爲之」,立法後卻空有法規毫無作爲,蔡政府足足慢了4年多的執政時間,才通過草案!進一步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難道要拖延至此,甚至躲過年底4大公投的適用?既然紓困經費8000億都能在立法院快速通過,公投不在籍投票豈有延遲至2023年的道理!

況且,此次行政院決議只不過完成將來要實施不在籍投票的特別法草案,據此還要訂立「命令層級」的辦法。亦即實現制度的權柄操控在中選會與行政院手中,若要到2023年才能落實,一定程度也代表有着選舉算計,如此是否代表政府對於落實「公投」的誠意不足?(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