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害 小心打二次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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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商標侵權行爲發生,後續的法律追索,可能不是一件民事訴訟官司可以解決的,打算偷渡掛牌販售產品者,請再多多思量。

A公司業務員小陳,平日除努力跑客戶增長業績外,也會和客戶聊聊工作上的需求,以期更能貼近客戶。某日和客戶小張閒談時,小張告知B公司產品的設計更貼近他們需求,就問小陳,是否A公司有相同的產品可以供貨。小陳腦中搜尋公司產品,發現並無類似的貨品,於是告知小張,會回公司再與上面主管討論是否可以提供。

小陳在公司業務會議中提出此項客戶需求,業務主管告知,公司的產品推出都是要經過市場調查、研發、設計與生產,時間上恐怕無法及時供貨給客戶,於是否決此項需求。但是小陳認爲該產品是有價差獲利空間,便先購買該產品並交予認識的製造廠家C公司製造。小陳在收到訂貨後,貼上與B公司已經註冊登記商標近似的產品標示貼紙,但未於網路上銷售。小張得知小陳銷售該產品,便先詢問小陳是否有收到B公司的授權使用該商標?還有該產品是否有專利權存在?

小陳原先認爲自己販售的數量不多,且未在網路上銷售,又僅限於幾個較熟識的客戶,應該不會造成B公司的太大損失,便沒對小張的提醒花心思去注意。直到某日和任職於智慧財產權事務所的朋友邱大閒聊時,小張提到類似案件,於是便請邱大協助確認可能後果。

果不其然,不久後,小陳收到B公司的民事訴訟侵權訴訟開庭通知單。由於小陳的侵權事實非常明確,小陳便與B公司私下達成民事和解,賠錢了事。之後1個月過去,小陳又收到刑事訴訟的起訴書,刑事告訴人是B公司。小陳非常納悶,已經和B公司達成和解,爲何會再收到刑事訴訟起訴書?

商標法第95條第1項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從商標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小陳使用近似B公司註冊商標的貼紙於相同產品上,已經是侵害B公司的商標權。法定刑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爲刑事罰,與民事訴訟是二件事;即使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論是與對方達成私下和解,對方進而撤回民事訴訟,或是民事官司判決確定。此也僅是民事官司,還是有上述條款項的刑事責任存在,二者並存。所以說,商標侵權行爲,所涉及的不是如專利法僅有民事賠償了事,還有刑事罰存在。在商標民事訴訟過程中,若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務必在協議書中訂立對方不得再於刑事訴訟中提出告訴,以避免二次訴訟纏身。但若無和解者,則再來的刑事案件出庭,就是躲不掉了,因爲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可能都已經撕破臉。

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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