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誤用上一期發票 趕快補報可免罰

營業銷售貨物勞務時,如果誤用前一期的統一發票,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調查前,應自動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以免受罰。

國稅局指出,曾有甲公司於今年7月1日銷售貨物時,誤開到今年5-6月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事後發現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誤用的統一發票起訖號碼金額及張數,並將其銷售額併入7-8月份申報繳納營業稅,即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