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審查法規 四變革

臺灣證券交易所審查有價證券上市法規出現四大變革,包括初次申請上市的掛牌期限新增但書規定,因特定事由最長得延一年,以提高申請上市案的審查效率。

證交所今年第1季針對有價證券上市相關法規進行多項修正,對初次申請上市之發行人、證券承銷商等已適用的新規定有四大項。首先,初次申請上市的掛牌期限新增但書規定,因特定事由最長得延一年。

規定修正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的發行公司在上市契約生效後,未能在證交所函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規定上市買賣,上市案撤銷,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三個月,申請延長以一次爲限,意即最遲須在上市契約生效後六個月內上市買賣。

此次修正是考量當申請股票上市的發行公司因主要營運地國、重要子公司註冊地國的法令限制,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的重大政治經濟環境影響等因素,導致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公開銷售及上市買賣,修正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得申請再延長,掛牌上市期限最長可達一年,提供較大彈性。

其次,改善員工薪酬情形並落實薪資透明化。送件前應注意檢視內部基層員工範圍是否符合證交法第14條第6項規定;申請亦須檢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基層員工月平均經常性薪資平均數,如平均數未達勞動部發布的該年度每月基本工資1.3倍,須說明原因及具體改善措施。

第三,刪除「資訊軟體業」申請上市額外規範。原本資訊軟體業申請上市在股票集中保管、公開說明書內容、證券承銷商查覈程序及評估報告有額外規範。此外,申請公司屬資訊軟體業,且非以科技事業申請上市,仍須符合獲利能力條件,同一般產業。

不過,IC設計、IP授權等知識密集型產業同爲「輕資產」產業,卻無此額外規定。因此,證交所配合國家政策推動資訊軟體業發展及產業數位轉型,刪除資訊軟體業申請上市時特別規範。

第四,國內一般板上市對申請公司的誠信原則審查期間縮短爲三年。原規定「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審查期間範圍爲最近五年,但鑑於2004年時,爲降低上市門檻、鼓勵更多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國內申請上市公司設立年限已從五年縮短至三年,爲使申設立年限與誠信原則審查期間一致,縮短誠信原則審查期爲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