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爆料 檢察官:不只個資法刑責,相關法令都有刑責
▲爆料文化盛行,檢察官提醒,不只有《個資法》刑責,其他法令也有刑責。(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新北市某位父親日前在臉書PO網,說稚齡女兒不慎下體撞擊到異物而受傷送醫,並將女兒的診斷證明書拍攝、上傳臉書,結果引發網友肉搜、抨擊。有檢察官指出,從本案中可以看出,上網爆料的人很多,除了有《個資法》問題外,包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應注意。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以日前發生的社會案件爲例,PO文指出,首先,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的病歷或性生活等資料,均屬於該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除了符合第6條的規定外,任何人都不得加以蒐集、處理及利用,即使是稚齡兒童的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替本人公開,所以上面故事的父親,任意將女兒的病歷公開,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洪敏超接着說,其次,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另依據《護理人員法》第28條規定,「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泄漏。」而《醫療法》除將護理師納入規範外,《醫療法》第72條也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泄漏」,違反的話,除了可以依較重的《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5到25萬不等的罰鍰外,亦涉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責。
洪敏超進一步解釋,至於接收爆料的社團,除了透過網路轉發相關內容而可能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罪」外,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也規定了「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的話,當然也必須負起相關的行政罰則甚至刑事責任。尤其上面的故事中,雖然最後有遮掩了女童的姓名,但原本發表文章的父親的名字及照片均未做遮掩,如此一來,仍然可能使該女童之個人資訊變得可得而特定,因此就會違反上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洪敏超話鋒一轉,或許有人覺得自己不具備上面說的身分,而只是是一般網友,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2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也規定了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否則也都有觸法之可能
洪敏超最後呼籲,在網路社會大家熱衷討論某項議題固然是好事,尤其事涉公益時更是如此,但在討論之餘,千萬不要忘了現行相關法律對於個人名譽及隱私的保護,尤其是當討論的內容會波及未成年或性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時,更需謹慎小心,以免自己一時的言論,對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