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研良語-國際新聞媒體與網路平臺利潤分配法制趨勢
對此,歐盟於2019年制定數位著作權指令(Directive(EU)2019/790),該指令第15條即規定新聞出版物(包含日報、雜誌、相關文學作品)等其出版業者,得向網路平臺業者主張重製權、公衆提供權,而重製權性質上屬著作財產權、公衆提供權性質上屬於鄰接權,希望藉此衡平上述商業模式中,新聞出版業者所受到之利益。
受到歐盟影響,相關國家亦研擬相關規範,美國於2021年提出「新聞競爭與保護法草案(Journalism Competition and Preservation Act of 2021),給予符合資格之印刷、廣播或數位新聞等相關機構,得於四年內豁免美國反托拉斯法相關規範,以向大型網路內容經營者(包含大型網路搜尋引擎業者、社羣平臺業者等)協商合理之分潤方式。經持續討論後,並於2022年提出新草案內容,允許小型印刷、廣播或數位新聞等相關機構,得聯合起來與大型網路內容經營者進行談判,以確保任何新聞媒體業者皆得於公平競爭之環境中與平臺業者進行談判。
澳洲亦認知到網路平臺之經營模式對於新聞出版業者之影響,於2020年發佈「新聞媒體談判守則草案」(The draft 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規定於澳洲經營之大型網路平臺,若於其平臺中直接提供澳洲當地新聞出版者之新聞內容或者提供該新聞內容之連接,則須向澳洲當地新聞出版者付費,惟該草案遭到google、臉書強烈反對,並開始阻礙澳洲之用戶使用其新聞相關服務,最終澳洲修改上述草案,另於2021年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案(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使符合資格之新聞企業,能夠單獨或集體與數位平臺業者,就將其新聞納入平臺和服務之分潤方式進行談判。
從上述各國經驗可以發現,歐盟系以調整著作權相關規定方式,衡平新聞出版業者於上述商業模式下所受到之利益;美國則藉由競爭相關規範之調整,希望可以讓新聞出版業者於公平競爭之環境中與平臺業者進行談判、合理分潤;澳洲則另透過其他方式,促進新聞出版業者與網路平臺之談判,亦希望可以藉此達到合理分潤,衡平新聞出版業者之權益。
許多國家已採取相對應措施,我國不可避免的亦將面臨相同挑戰,對此我國亦有學者提出應就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議價制定相關規範,目前該議題行政院表示將由數位發展部負責進行跨部會協商,至於將採歐盟調整數位著作權、美國調整競爭法規,或是如澳洲另採其他方式促進新聞出版業者與網路平臺業者之談判,則尚未有定論,對此本文認爲應視我國新聞媒體相關產業情況,綜合參採上述各國規範之優點,思考我國相對應策略,制定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