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哭喊「不要」仍遭侵犯 色網友免坐牢代價曝
▲桃園市宋姓男子去年7月間邀出未滿17歲女網友買宵夜至住處,趁2人獨處時不顧其正值生理期硬上性侵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宋姓男子去年7月邀約未滿17歲女網友買宵夜至其住處,趁2人獨處之際卻起淫念,竟不顧其正值生理期,強行脫去其衣褲,過程中女網友不斷哭喊「不要,很痛」但仍遭性侵得逞,事後女網友返家向家人親友哭訴決定提告;宋男坦承犯行並以30萬元達成和解,地院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確定起2年內需向公益團體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宋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16歲女網友,去年7月14日深夜11時許,宋約女網友出來吃宵夜,女網友買了宵夜到宋男住處吃,但宋男卻趁2人獨處時,趁機以身體強押女網友上牀,宋男不顧女網友以言語表示正值生理期來不願發生性行爲,還以肢體推拒,但仍遭宋違反女網友意願,強行親吻其嘴脣,褪去其內外褲,強制性交得逞,過程中女網友哭喊「不要、很痛」等語,宋男才結束性行爲。
女網友事後返家向親友哭訴才揭露宋男惡行,家人決定驗傷報警提告,桃檢根據女網友提告與驗傷證明,將宋男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
地院法官認爲,宋在偵訊時坦承犯行,過程與女網友指控內容大致相符,宋男犯行明確,法官審酌,宋犯行已造成女網友難以彌補傷害,但犯罪情節與一般暴力性侵犯有別,雙方已以30萬元達成和解,少女與家人願意原諒給與其自新機會,法官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宋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確定起2年內需向公益團體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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