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 新易盛實控人被罰沒3149萬元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1月22日晚間,新易盛發佈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高光榮的通知,高光榮已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高光榮涉嫌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一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擬對高光榮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明,高光榮違法的事實如下: 建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建信信託-金源家族信託單-信託2號(以下簡稱家族信託2號)中金財富證券賬戶交易“新易盛”由高光榮實際決策。
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高光榮通過家族信託2號賬戶、高光榮華泰證券賬戶合計轉讓佔成都新易盛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易盛或上市公司)總股本1.42%的“新易盛”股票,其中,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比例0.42%,違法所得 9498554.64元。
高光榮通過家族信託2號賬戶持有“新易盛”期間,未如實向新易盛報告實際持股情況,導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報披露的股東相關情況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證據證明。證監會認爲:
一是高光榮上述轉讓股票行爲,違反《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
二是高光榮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爲,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 款、《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會擬作出以下決定:
一、對高光榮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違法行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498554.64元,並處以2000萬元罰款。
二、對高光榮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對高光榮合計沒收違法所得9498554.64元,並處以220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