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女肚子餓偷1包葡萄乾吃遭逮 法官同情判免刑
身障女肚子餓偷1包葡萄乾吃遭逮,法官同情判免刑。(達志影像)
一名婦人在臺中航空站公車亭偷走女客的一包葡萄乾,一審被依加重竊盜罪判六月徒刑,但二審法官調查後認爲,婦人是身障人士,偷東西僅是爲肚子餓充飢,且爲轉售牟利,犯後還留在現場,遭法辦後還賠償葡萄乾六倍價格共一千二百元與女客和解,認爲犯行輕微可憫恕,直接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她免刑。
根據判決,該名婦人在民國110年9月13日中午12時26分許,在臺中航空站公車站候車室內,趁一名女子到廁所時,竊取她放置於座位處塑膠袋內之葡萄乾1包及隨身包內之悠遊卡1張,得手後就坐在公車亭內,將葡萄乾食用殆盡,被害人發現後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當場查獲並扣得悠遊卡1張。
臺中地院簡易庭認爲,婦人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財物,但考量已和被害人和解,依加重竊盜最輕刑度判處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但婦人認爲判決太重上訴,法官審理時,認定婦人既未於偷竊得手後迅速逃離現場,也沒有躲避員警查緝,反而當場將竊得之葡萄乾食用完畢後,竟仍一直停留在現場長達兩個小時,直到員警到場以現行犯逮捕。
法官認爲,婦人的行爲與一般犯罪之行爲人大不同,顯見她行爲確有受到精神及智能障礙之影響,且婦人事後並賠償已食用完畢之葡萄乾價值6倍之金額即1200元。
二審法官因此審酌,婦人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並有全身性抽搐癲癇病史並有中度智能障礙,可認定情緒及行爲控管未能與一般人同視,且她的目的在於偷竊果腹充飢,並非取得財物本身之金錢價值或使用利益,更非轉售牟利,犯罪情節及惡性輕微,一審未考量這項因素,因此予以撤銷改判免刑。